您好,欢迎来到宝玛科技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伦理委员会章程

伦理委员会章程

来源:宝玛科技网
伦理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确保本单位参与实施的临床试验符合药物临床试验的伦理道德标准,充分保障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依照《药物临床试验质量治理规范》〔2003年〕、《赫尔辛基宣言》、《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那么》〔2017年〕、《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国际伦理准那么》〔2007年〕和国家中医药治理局《中医药临床研究伦理审查治理规范》〔2017〕等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伦理委员会的宗旨是通过对临床研究项目的科学性、伦理合理性进行审查,确保受试者的尊严、安全和权益得到保护,促进生物医学研究达到科学和伦理的高标准,增强公众对临床研究的信任和支持。

第三条 伦理委员会依法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治理总局和总后勤部卫生部备案,同意其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伦理委员会名称:中国人民第306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英文名称:Ethics 第五条组织架构:本伦理委员会隶属中国人民第306医院,于其他组织和单位,伦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伦理委员会日常事务的治理工作。

第六条职责:伦理委员会对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项目的科学性和伦理性进行、全面和及时的审查,并提供咨询服务。审查范围包括药物临床试验项目、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项目、涉及人的临床科研项目以及医疗新技术、新业务。

第七条权利:伦理委员会的运行必须于申办者、研究者,并幸免任何不适当妨碍。伦理委员会有权批准/不批准一项临床研究,对批准的临床研究进行跟踪审查,可终止或暂停差不多批准的临床研究。

第行政资源:医院为伦理委员会提供的办公室,必需的办公条件,有可利用的会议室,以满足其职能的需求。医院任命足够数量的伦理委员会秘书和工作人员,以满足伦理委员会高质量工作的需求。医院为委员、顾问、秘书与工作人员提供充分的培训,使其能够胜任工作。

第九条财政资源:伦理委员会的行政经费来源于项目评审费,伦理委员会有单独的财务开支,经费使用按照医院财务治理规定执行,可应要求公开支付给委员的劳务补偿。

第三章组建与换届

第十条伦理委员会的组建和运行应遵循的差不多原那么是: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不营利。

第十一条委员组成:为满足所审查项目的专业类别要求,伦理委员会应由多学科背景的人员组成,包括从事医药专业人员、非医药专业人员、法律专家、与医院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的外单位的人员,且性别均衡。伦理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不受任何参与试验者的妨碍。 第十二条委员的招募/推举与任命:医院负责医学伦理委员会成员的招募/推举和任免事项,结合有关各方的推举并征询本人意见,确定委员候选人,当选委员以医院正式文件任命。任命文件递交相关治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培训及备案:医学伦理委员会人员必须同意有关生物医学研究伦理道德方面的培训和接着教育。同意任命的伦理委员会委员应提交简历,伦理委员会成员声明,保密和利益冲突协议书,GCP与伦理审查等的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并同意公开自己的姓名、职业和隶属机构,同意公开与参加伦理审查工作相关的劳务等补偿。

第十四条组成:伦理委员会由9人以上组成,伦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假设干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主任委员负责伦理委员会工作,负责主持审查会议,审签会议记录与审查决定文件。主任委员缺席时,能够托付副主任委员接

替主任委员的职责。

第十五条任期:伦理委员会成员一般为兼职,任期3-5年。

第十六条换届:换届应考虑审查能力的进展,以及委员的专业类别。换届的新成员应许多于1/5,应有部分委员留任,以保证伦理委员会工作的连续性。

第十七条免职:以下情况能够免去委员资格: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者;长期不参加伦理审查会议者;因个人缘故,不能接着履行委员职责者;因行为道德规范与委员职责相违背〔如与审查项目存在利益冲突而不主动声明〕,及其它不适宜接着担任委员者。由伦理委员会办公室向医院提出委员免职和增补意见申请,经同意后正式生效。

第十替换:因委员辞职或免职,能够启动委员替换程序。依照资质、专业相当的原那么招募/推举候选替补委员,替补委员以医院正式文件的方式任命。

第十九条顾问:假如委员专业知识不能胜任某临床研究项目的审查,或某临床研究项目的受试者与委员的社会与文化背景明显不同时,伦理委员会能够依照审查项目的专业需要,聘请顾问。顾问应邀对临床研究项目的某方面问题提供咨询意见,但不具有表决权。顾问应提交本人简历、声明、保密和利益冲突协议书。

第二十条伦理委员会办公室人员:伦理委员会办公室设秘书及工作人员假设干名,由伦理委员会任命,负责伦理委员会和办公室的行政治理工作。

第四章运作

第二十一条审查方式:伦理委员会的审查方式有会议审查、加急会议审查、快速审查。会议审查是伦理委员会要紧的审查工作方式。加急会议审查包括一般加急会议审查和紧急会议审查。一般加急会议审查适用于申办方提出加急要求、试验进展要求〔常为多中心试验,其他中心差不多启动并开展试验〕、有特别要求的试验药品种类〔如疫苗〕等情况;紧急会议审查适用于研究过程中出现重大或严峻问题,危及受试者安全等情况。加快审查是会议审查的补充形式,要紧适用于临床研究方案的较小修正,不妨碍试验的风险受益比;尚未纳入受试者或已完成干预措施的研究项目;预期严峻不良事件审查。

第二十二条法定人数:召开伦理审查会议,法定到会人数许多于7人,到会委员应包括医药专业、非医药专业、于研究实施机构之外的委员等,并有不同性别的委员。

第二十三条审查决定:会议审查时只有参会委员才有投票权,委员从事所审查项目研究时不投票,邀请出席咨询的顾问不投票,委员会秘书不投票。研究伦理审查以超过投票委员半数票的意见作为审查决定。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伦理审查以超过投票委员2/3票的意见作为审查决定。会后7个工作日内传达审查决定或意见。伦理审查批件一式两份,一份留伦理委员会备案保存,一份留申办方备用。研究者或研究利益相关方对伦理委员会的审查决定有不同意见,能够提交复审,与伦理委员会委员和办公室沟通交流,或向医院主管部门申诉。 第二十四条利益冲突治理:遵循利益冲突,与研究项目存在利益冲突的委员/顾问应主动声明并退出该项目审查的讨论和决定程序。伦理委员会应审查研究人员与研究项目之间的利益冲突,必要时采取性措施。

第二十五条保密:伦理委员会委员/顾问对送审项目的文件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审查完成后,及时交回所有送审文件与审查材料,不得私自复制与外传。

第二十六条伦理委员会与医院所有与受试者保护相关的部门协同工作,明确各自在伦理审查和研究监管中的职责,建立与受试者有效的沟通渠道,对受试者所关怀的问题做出回应。建立与其它伦理委员会有效的沟通交流机制,协作完成多中心临床研究的伦理审查。

伦理委员会应建立与其他机构伦理委员会有效的沟通交流机制,协作完成多中心临床研究的伦理审查

第二十七条质量治理:伦理委员会同意医院主管部门对伦理委员会工作质量的定期评估;同意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治理部门的监督治理;同意的、外部的质量评估或认证。伦理委员会对检查发明的问题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

第二十伦理委员会应注重自身建设与进展,加强与国内外同行的交流与合作。

第五章附那么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由中国人民第306医院伦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录、常用术语:

特别疾病人群、特定地区人群/族群〔Community〕:具有某种共同特点的人群,该特点能够是相同/相近的区域,或是相同的价值观,或是共同的利益,或是患有同样的疾病。 保密性(Confidentiality):防止将涉及所有权的信息或个人身份信息透露给无权知晓者。

利益冲突(ConflictofInterest):当伦理委员会委员因与所审查的试验项目之间存在相关利益,因而妨碍他/她从保护受试者的角度动身,对试验做出公正的审查。利益冲突的产生常见于伦理委员会委员与审查项目之间存在经济上、物质上、机构以及社会关系方面的利益关系。

数据安全监察委员会(DataandSafetyMonitoringBoard): 由申办者负责建立的一个的数据安全监察委员会,其职责是定期评估试验进展,分析安全性数据以及重要的效应指标,并向申办者提出试验接着进行、或进行修正、或提早终止的建议。

伦理委员会〔EthicsCommittee,InstitutionalReviewBoard〕:由医学专业人员、法律专家及非医务人员组成的组织,其职责为核查临床试验方案及附件是否合乎道德,并为之提供公众保证,确保受试者的安全、健康和权益受到保护。该委员会的组成和一切活动不应受临床试验组织和实施者的干扰或妨碍。

知情同意〔InformedConsent〕:指向受试者告知一项试验的各方面情况后,受试者自愿确认其同意参加该项临床试验的过程,须以签名和注明日期的知情同意书作为文件证明。 知情同意书〔InformedConsentForm〕:是每位受试者表示自愿参加某一试验的文件证明。研究者需向受试者说明试验性质、试验目的、可能的受益和风险、可供选用的其他治疗方法以及符合《赫尔辛基宣言》规定的受试者的权利和义务等,使受试者充分了解后表达其同意。 最小风险〔MinimalRisk〕:指试验中预期风险的可能性和程度不大于日常生活、或进行常规体格检查或心理测试的风险。

多中心临床试验〔MulticentreTrial〕:遵循同一方案,在多个试验中心,分别由多名研究者负责实施完成的临床试验。

不依从/违背方案〔Non-compliance/Violation〕:指对伦理委员会批准试验方案的所有偏离,同时这种偏离没有获得伦理委员会的事先批准,或者不依从/违背人体受试者保护规定和伦理委员会要求的情况。

修正案(ProtocolAmendment): 对试验方案,以及有关试验组织实施的其它文件及信息的书面修改或澄清。

法定到会人数〔Quorum〕:为对某项试验进行审查和决定而规定的必须参加会议的伦理委员会委员人数和资格要求,即有效会议应出席的委员人数和资格要求。

受试者〔Researchparticipant〕:参加生物医学研究的个人,能够作为试验组、或对比组、或观看组,包括健康自愿者,或是与试验目标人群无直截了当相关性的自愿参加者,或是来自试验用药所针对的患病人群。

标准操作规程〔StandardOperatingProcedure,SOP〕:为确保实施的一致性从而达到特定目的而制定的详细的书面操作说明。

严峻不良事件〔SeriousAdverseEvent〕:临床试验过程中发生需住院治疗、延长住院时间、伤残、妨碍工作能力、危及生命或死亡、导致先天畸形等事件。

非预期不良事件〔UnexpectedAdverseEvent〕:不良事件的性质、严峻程度或频度,不同于先前方案或其他相关资料〔如研究者手册、药品说明〕所描述的预期风险。

弱势群体〔VulnerablePersons〕:相对地〔或绝对地〕没有能力维护自身利益的人,通常是指那些能力或自由受到而无法给予同意或拒绝同意的人,包括儿童,因为精神障碍而不能给予知情同意的人等。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baomayou.com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4号-6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