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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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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从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可分为以下四种:

(一)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或者县级市地方医学会。

以上两种医学会负责组织本地区内医疗事故争议的首次技术鉴定。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当事人因对医疗事故争议首次技术鉴定不服而提起的再鉴定。

(四)中华医学会。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法律依据:《医疗事故鉴定暂行办法》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成为专家库候选人: (一)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 (二)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 (三)健康状况能够胜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符合前款(一)、(三)项规定条件并具备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法医可以受聘进入专家库。 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原则上聘请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家建立专家库;当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家不能满足建立专家库需要时,可以聘请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专家进入本专家库。 负责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原则上聘请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专家建立专家库;当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专家不能满足建立专家库需要时,可以聘请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专家进入本专家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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