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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生效日期和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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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生效日期和失效日期需要根据办理年龄来判断,具体如下:

1、十六周岁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为十年、二十年、长期;

2、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

3、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

4、四十六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身份证办理材料如下:

1、身份证照片和照相馆提供的身份证照片拍摄回执单;

2、户口本;

3、居住证(异地办理才需要)。

具体的身份证办理程序如下:

1、申领人带本人居民户口簿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机关办理;

2、经工作人员审核无误后,采集人像信息(部分地区要求先采集照片信息,再带到户籍部门办理身份证,需要咨询当地户籍部门);

3、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导登记表》;

4、核对资料无误,录入公民指纹信息;

5、缴纳证件工本费(具体以当地户籍文件为准);

6、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导登记表》之日起60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

7、未满16周岁办理身份证,需要监护人陪同进行办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七条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机关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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