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地方各级人民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负责。最高人民是最高检察机关。最高人民领导地方各级人民和专门人民的工作,上级人民领导下级人民的工作。最高人民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负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最高人民是最高检察机关。最高人民领导地方各级人民和专门人民的工作,上级人民领导下级人民的工作。
第一百三十 最高人民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组织法》第十二条 人民分为:(一)最高人民;
(二)地方各级人民;
(三)军事等专门人民。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分为:(一)省级人民,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二)设区的市级人民,包括省、自治区辖市人民,自治州人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分院;
(三)基层人民,包括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
第二十条 人民行使下列职权:(一)依照法律规定对有关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二)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批准或者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
(三)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对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支持公诉;
(四)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五)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六)对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实行法律监督;
(七)对监狱、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八)法律规定的其以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