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定如下:
1、在单位的干部岗位工作满十年,退休年龄就是55岁。
2、在工人岗位工作满五年,退休年龄就是50岁。
3、没有连续工龄十年,但是只要是社保累计达到15年了,年龄达到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即可办理退休手续。
4、如果因为换工作或者是其他原因,在不同地方缴纳社保,但是没有交满15年,但是满10年,其他地方的养老账户和参保年限转移到缴纳满10年的这个地方,是可以在当地申请领取退休金的,而且是按照当地的退休条件来进行领取的,也可以办理退休。
根据以上内容可以得出,在山东还是持续以前的退休年龄规定,新的退休年龄并没有实施,而是在进一步的完善当中。如果企业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因为法定原因需要提前退休的,是需要办理退休手续的,同时也需要处理好社保事项。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
第四条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10年的;
(二)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10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