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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的六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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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报告工作。听取、审查报告,是上级监督下级、各级监督其工作部门执行情况的主要方式。

2.执法监督检查。执法检查大致有三类: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单独检查和联合检查;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

3.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是监督主体对监督对象的普遍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如对财政预算、决算、账册、报表等进行审阅核对并加以确定的行为。

4.备案。备案是根据法律规定或上级行政机关要求,监督对象将其他规范性文件或某些重大行政行为的书面材料报上级行政机关供其了解情况的行为。

5.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制度是各级及其工作部门实施行制监督的一项重要制度。

6.惩戒。

监督检查,是指有监督检查权的机关,为依法保护正当竞争而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活动的总称。

行政监督检查的主体是享有某项行政监督检查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行政监督检查的性质是一种依职权的单方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的法律行为。

行政监督检查又分为专门监督检查和业务监督检查。

专门监督检查包括两个部门:审计部门和监察部门。

业务监督检查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物价部门和卫生部门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七条

各级应当积极推进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信息公开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

各级应当加强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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