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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事故责任不服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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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理由和主要证据。上一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民事赔偿向提起诉讼并经受理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能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有关规定:当事人仅对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

一、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满怎么办

(一)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给予了明确规定。

第七十三条规定,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全国法工委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中也明确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属于案件证据材料之一,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二)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应该如何处理?

有两种办法:

1、可向上一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只是复核非行政复议)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提起诉讼并经受理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

2、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向法庭提出自己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并阐明理由,人民有权决定是否采纳。

因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在人民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要对其进行当庭质证,对其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法庭说明自己的理由,人民有权决定是否采纳,并有权决定事故的赔偿责任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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