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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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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公布食品安全信息应当准确、及时、客观。根据法律规定,我国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法律客观:

《食品安全法》第五条

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规定。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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