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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人才引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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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广东人才引进

1、在研究所、各高校应届硕士毕业生,符合当年度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申请本市户籍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即可落户;

2、其他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应届硕士毕业生、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建设学科应届硕士毕业生,符合当年度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申请广州市户籍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即可落户。

二、人才引进的条件:

1、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受聘相应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2、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励的人员;

3、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4、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

5、在本市重点支持的产业和领域中担任高级经营管理职务且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人员;6、本市金融、贸易、航运等现代服务业重点机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在沪公司地区总部及地区总部投资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研发中心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以上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创新团队核心成员。应属单位紧缺急需的业务骨干,且具有两年以上相应的工作经历;

7、本市重点引进机构、项目或重大贡献的企业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法律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促进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发展,激发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为国际科技、产业创新中心和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建设提供智力支持,根据有关法律、行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九条 市、区设立人才工作领导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进行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

(二)研究制定并指导落实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重大人才等;

(三)组织实施重大人才工程,协调推进重点人才工作;

(四)研究部署年度人才工作,并督促落实;

(五)研究决定有关人才工作的其他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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