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引进人才的子女,根据中小学招生入学的相关规定予以优待。由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予以落实其入学入托,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结合本人意愿就近就便免试入学;高中阶段入学,按中考志愿和分数在网上予以录取入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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