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公司偷税漏税,如果会计存在伪造、变造会计凭证等行为帮助公司偷税漏税,构成犯罪的,则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若是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予以通报。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具体金额与违法情节严重程度相关。
若是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应当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