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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受移转债务的第三人对债权人是否负有给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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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条文之间存在冲突,第156条规定从字面理解应属传统民法上的债务人与第三人债务承担协议,以债权人的同意为要件,属于免责的债务承担范畴。而第15规定一般情况下债务人与第三人负连带责任,属于传统民法上的并存债务承担,而并存债务承担的成立生效无须债权人同意。换言之,债务人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只会更加有利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对其并无损害,自无须符合156条规定中须债权人同意这一要件。故笔者认为,为与156条相和谐,15规定正应相反即债务部分移转时,第三人单独对移转的部分债务负责,债权人与债务人、第三人有特殊约定的除外。

一、民法典债务转让协议生效条件有哪些

债务转移又称为债务承担,是指合同的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协议将合同债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份转移给第三方,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因此债务转移必须三方就债务转移达成了—致的意思表示。债务承担必须以合同的方式进行,依其签订合同的方式有以下几种:(1)债务人与第三人(承担人)达成债务转让协议,经债权人的同意:(2)承担人与债权人达成债务转让协议,经债务人同意;(3)债务人、第三人及承担人三方共同或分别达成债务转让协议。在签订债权转移合同也要注意协议内容是否有有效的债务存在;债务转移合同的标的是否具有让与性;有无以债务承担为内容的合同;是否经债权人同意。

二、债务的种类有哪些

债务承担的种类有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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