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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丢失职工档案的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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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位丢失职工档案的谁担责

1、单位丢失职工档案的一般是由用人单位担责。根据法律规定,实行档案综合管理的企业单位,档案综合管理部门应设专人管理职工档案。转递档案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

2、法律依据:《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

第五条 职工档案由所在企业的劳动(组织人事)职能机构管理。实行档案综合管理的企业单位,档案综合管理部门应设专人管理职工档案。

第十九条 转递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1)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

(2)对转出的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企业职工档案转递通知单”(见附件二)的项目登记,并密封包装。

(3)对转出的材料,不得扣留或分批转出。

(4)接收单位收到档案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并将回执立即退回。逾期一个月转出单位未收到回执应及时催问,以防丢失。

二、企业职工退休

1、国家规定,男性职工年满60周岁,女性干部年满55周岁,女性工人年满50周岁,且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其中,97年12月31

日前参加工作的,在2006年-2010年内缴费满10年不满15年的),可办理退休,按月领取养老金。

2、

企业职工病退:对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已经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如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且缴费年限同上,可办理病退。病退属于退休的一种,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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