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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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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有:

1、对象认识错误。在故意犯罪过程中,行为人预想加害的对象与实际加害的对象不一致,但在法律性质上是一致的情况;

(1)这种情形被称为“对象错误”或“具体事实错误”。又称法律性质相同的对象之间的错误,或者“同类对象错误”;

(2)判断对象之间的法律性质是否相同的依据:是否属于同一法律条文的犯罪对象;

(3)评价要点“法定符合说”:通常行为人甲直接对丙的死亡结果承担故意罪责。即直接认定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2、客体错误。在故意犯罪过程中,行为人预想加害的对象与实际加害的对象不仅在事实上不一致而且在法律性质上也不一致;

3、方法或手段错误,指行为人使用犯罪方法或使用犯罪工具发生错误,以至于犯罪未得逞的情况。可以认为行为人因为方法、工具错误的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按照故意犯罪未遂的情况来处理;

4、因果关系的错误。故意犯罪过程中发生的因果关系的错误。有以下三种情况:

(1)没有发生结果,自以为发生了结果,构成犯罪未遂;

(2)发生了某种结果,行为人自以为没有发生;

(3)结果确实发生了,行为人也认识到了,但对导致结果的原因有误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

【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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