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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限的辩护观下,如果被告人不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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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拒绝辩护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第二种是,辩护律师拒绝辩护。《刑事诉讼法》第39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最高解释》第36条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一)盲、聋、哑人或者行为能力的人;(二)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第3规定“被告人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人民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人民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被告人具有本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拒绝人民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第165条规定:“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被告人要求人民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应当宣布延期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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