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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和同住人有哪些不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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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拆迁中,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的权利存在差异。承租人有签约权,同住人一般无签约权。承租人可以享受多处拆迁补偿款的权利,同住人原则上只能享受一次。在判决的分割拆迁款诉讼中,承租人分割的比例会比同住人略高一些。公房拆迁中,承租人可以主张适当分得征收补偿利益。如果公房承租人已经死亡,公房承租人又没有进行变更,那么此时的拆迁补偿分配应视情况而定。

法律分析

在公房拆迁中,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指在承租房屋居住时间超过一年,户口与承租房屋在一起且没有享受过福利分房的人)的权利存在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承租人有签约权,同住人一般无签约权;

在拆迁公房时,拆迁办是和承租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由承租人负责安置同住人,拆迁办不与同住人协商。因为承租人只有一个,而同住人可能有多人,拆迁办很难与多人达成大家都满意的协议。签订协议后,承租人和同住人的纠纷,拆迁办是不管的,如果承租人和同住人协商不成,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让作出判决。除非承租人死亡又未确定新的承租人,享受居住困难户托底保障的情况,才可能要求同住人签约。

2、承租人可以享受多处拆迁补偿款的权利,同住人原则上只能享受一次。

根据法律规定,承租人享受拆迁补偿款的权利不受,如果承租人在本市有多处公房,都可以获得拆迁补偿款的权利。而同住人之前享受过拆迁补偿或者福利性分房(包括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等),则不能再次享受拆迁补偿款。当然,这里仅指福利性分房,如果是自己购买的商品房不受。

3、在判决的分割拆迁款诉讼中,因为公房一般是基于承租人的原因取得,出资及缴纳房租是承租人,承租人对房子的贡献大,所以司法实务中一般承租人分割的比例会比同住人略高一些。

4、有时候户口在承租房屋,但是没有居住过一年以上,只要动迁组在动迁的时候确实考虑到他的人口因素,也可以主张适当分得征收补偿利益。

一、公房拆迁承租人能获得补偿吗

1、公房承租人,是指与公房的所有权人或代管人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并依法取得公房租赁凭证的承租人。公有居住房屋是指和单位分配给职工和时收归国有,并且租金按照规定的租金标准执行的居住房屋。如果遇到房屋征收,公房承租人具体的拆迁补偿标准各地稍有区别。

2、假如公房承租人已经死亡,公房承租人又没有进行变更,那么此时的拆迁补偿分配应视情况而定。若该公租房的拆迁补偿协议是在承租人死亡之前达成的,那么承租人死亡后其补偿款项应作为该承租人的遗产分配;若承租人生前没有达成拆迁补偿协议,承租人死亡后主体资格丧失,不能再以承租人的身份获得拆迁补偿款,此时应该保护承租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的居住利益,他们应共同得到拆迁补偿。

结语

公房拆迁中,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的权利存在差异。承租人可以享受多处拆迁补偿款的权利,而同住人原则上只能享受一次。在判决的分割拆迁款诉讼中,承租人分割的比例会比同住人略高一些。此外,有时候户口在承租房屋,但是没有居住过一年以上,只要动迁组在动迁的时候确实考虑到他的人口因素,也可以主张适当分得征收补偿利益。因此,公房拆迁中承租人应该及时了解自己的拆迁补偿标准,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五十三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的,出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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