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处遗产继承公证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须填写公证申请书,并出具身份证明、财产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
2、审查。主要审查遗嘱人是否有完全的行为能力,遗嘱的内容是否合法,遗嘱人对遗嘱处分的财产是否享有处分权,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等。
3、予以公证。
公证处遗产继承公证材料如下:
1、户口簿、身份证,全部继承人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主要由派出所出具;
3、常住人口登记表,由派出所出具;
4、亲属关系证明,主要包括被继承人单位出具《亲属关系证明》,及其本人的《职工登记表》;
5、房产证、购房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6、独生子女证、结婚证;
7、未再婚证明,主要由婚姻登记处、档案馆出具;
8、离婚的,需提供判决书或调解书,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
9、继承人死亡的,需提供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及其亲属关系证明;
10、公证员认为需要补充的材料。
综上所述,公证必须由遗嘱人亲自办理。由于立遗嘱是与人身关系密切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就象结婚、离婚、收养等一样,是不能由亲属朋友或律师等代理办理的。如果遗嘱人确有病而无法出门或出门有困难的,可由他人代理去请公证员到遗嘱人的住所当面办理公证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