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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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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如果骚扰是有针对性的、反复地、不间断的,并伴有侮辱、诽谤等内容,可以请求县、市、分局对骚扰人进行治安处罚;如果骚扰人明确,也可以向请求精神赔偿,依此赔偿须骚扰行为构成对公民名誉、荣誉权的损害;如果骚扰人盗用他人名义对公民进行欺骗和愚弄,并使公民的合法财产、名誉受到损害的,骚扰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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