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量刑应根据实际案情决定,一般步骤包括确定量刑起点、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确定宣告刑。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
法律分析
结论:按照实际案情决定。解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既遂的应当按照实际案情决定。犯此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水产资源的管理制度。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林、方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一般来说量刑主要有以下几个步骤:
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拓展延伸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既遂的量刑标准与判决要素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既遂的量刑标准与判决要素涉及多个方面。在判决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既遂的量刑时,通常会考虑以下要素:犯罪的性质、情节严重程度、犯罪主体的主观故意、犯罪手段、犯罪后果、社会危害性等。量刑标准主要基于刑法规定,同时也会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判例。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可能会酌情考虑从轻、减轻、从重或加重处罚。因此,在判决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既遂的量刑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保刑罚公平、合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秩序。
结语
结论:根据实际案情决定刑罚,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既遂的刑罚主要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来确定。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犯罪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在量刑过程中,会综合考虑犯罪性质、主观故意、犯罪手段、犯罪后果、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并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和判例。将确保刑罚公平、合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修正):第五章 法 律 责 任 第三十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修正):第五章 法 律 责 任 第三十九条 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内从事生产性捕捞,或者在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禁捕期间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渔船、渔具和其他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采取电鱼、毒鱼、炸鱼等方式捕捞,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收购、加工、销售前款规定的渔获物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渔获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责令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