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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人员解除方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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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失信名单的方式和情形》

本文介绍了解除失信名单的方式和情形。一是被执行人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纠正,成功后将撤销失信身份。二是符合一定情形的,人民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具体情形包括已履行义务、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书面申请、财产无法执行等。三是被纳入失信名单的个人或组织可以向执行申请纠正,包括不应纳入名单、信息不准确和应删除信息等。

法律分析

一、解除失信名单方式如下:

1、被执行人对失信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纠正。有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进行审核,申请成功后将在3个工作日内撤销失信被执行人。

2、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已执行完毕的,在三个工作日内会被删除。

3、符合法定情形的,人民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1、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已执行完毕的;

2、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3、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审查同意的;

4、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5、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6、人民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7、人民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执行申请纠正:

1、不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2、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

3、失信信息应予删除的。

结语

失信名单解除方式包括:异议申请、履行义务、执行和解、申请删除、无财产可供执行、中止执行、不予执行、终结执行。被纳入名单的个人或组织如认为不应纳入、信息不准确或应删除,可向申请纠正。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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