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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借款人拖欠债务,要求提供房产作为担保

来源:宝玛科技网

在诉讼中担心对方恶意转移财产时,可通过提供担保提前查封冻结财产,担保可使用房屋房产证或其他财产方式;若不想提供担保,可等待判决后执行阶段处理对方财产。

法律分析

如果在诉讼过程中担心对方恶意转移财产那么就可以通过提供担保提前对对方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这样的情况下确实需要提供担保,如果用房屋进行担保的那么就需要房屋房产证作为担保,如果没有房屋房产证,也可以用车辆行驶证等其他财产方式进行担保。而如果不想提供担保,那么可以等到判决下来之后,在执行阶段对对方的财产进行处理。

拓展延伸

起诉追回债务:房子担保是否必要?

在起诉追回债务的过程中,是否需要房子作为担保是一个关键问题。根据具体情况来看,房子担保并非必要条件。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起诉债务追回时必须以房子作为担保。担保的形式可以多样化,如抵押、保证人等。当债务人有其他可信的还款能力证明或担保方式时,房子担保就不是必要的。最终,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证据来综合判断是否需要房子作为担保。因此,在起诉追回债务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而不必局限于房子担保。

结语

在起诉追回债务过程中,房子作为担保是否必要是一个关键问题。根据具体情况来看,并非必须以房子作为担保。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必须以房子作为担保条件。担保形式可以多样化,如抵押、保证人等。当债务人具备其他可信还款能力证明或担保方式时,房子担保就不是必要的。最终会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和证据,判断是否需要房子作为担保。因此,在起诉追回债务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担保方式,不必局限于房子担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2修正):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四十二条 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或者委员长会议提出报告。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被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审议质询案的时候,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出席会议,发表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21修正):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五十条 质询案按照团的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团会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提质询案的代表或者代表团对答复质询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在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代表团会议上答复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代表团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团报告。

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当签署,由团决定印发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组织法(2022修正):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举行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监察委员会、人民、人民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由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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