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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伤残程度评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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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个人生活自理能力,本条件评定病人近一个月个人生活料理情况;

2、家庭生活职能表现,本条件评定病人近一个月内在家庭日常生活中,能否做到他最起码应该做的事;

3、对家人的关心与责任心,本条评定病人在近一个月内,对待配偶、父母、子女或同住亲属有无亲密感情与责任心,能否与他们相互交往、交换意见,情感上或生活上的关心与支持;

4、职业劳动能力,本条评定近一个月病人病前掌握的职业技能学习能力或家务劳动水平有否下降;

5、社交活动能力,本条评定病人近一个月内与人们交往与参与社会活动的情况。

法律依据: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损伤为主要作用的,既往伤/病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进行鉴定。

损伤与既往伤/病共同作用的,即二者作用相当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适度降低损伤程度等级,即等级为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的,可视具体情况鉴定为轻伤一级或者轻伤二级,等级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的,均鉴定为轻微伤。

既往伤/病为主要作用的,即损伤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不宜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只说明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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