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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公司能申请破产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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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

破产是指债务人因不能偿债或者资不抵债时,由债权人或债务人诉请宣告破产并依破产程序偿还债务的一种法律制度。狭义的破产制度仅指破产清算制度,广义的破产制度还包括重整与和解制度。破产多数情况下都指一种公司行为和经济行为。但人们有时也习惯把个人或者公司停止继续经营亦叫做破产。

二、破产特征:

(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存在多数债权人

(3)债权人公平受偿

(4)免除未能清偿的债务

三、破产申请:

是指当事人向提出要求宣告债务人破产的诉讼行为。破产申请的提出,不是破产程序开始的起点,但是进入破产程序的前提。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可以提出破产申请。

四、破产申请的资格:

破产申请人是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依法具有破产申请资格的民事主体。需要说明的是,并非所有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都具有破产申请资格。例如,公司的股东、董事,不得以股东或董事名义申请公司破产。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债权人和债务人才是合格的破产申请人。因此,破产案件的申请分为两类:债权人申请和债务人申请。

五、破产申请的形式:

破产法第规定,提出破产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即“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采用规定的统一格式。“有关证据”是指破产申请书所列事项的真实性证明,例如,用于证明申请人身份真实性的文件(如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公民的身份证或护照等);用于证明申请事实和理由的文件(如债权人用以证明债权有效存在和债务人到期不履行的合同、借据、催款通知书等)。

六、破产申请的受理:

1、破产申请的主体

(1)“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2)“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提出“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注:债务人有“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三个选择,债权人有“重整或者破产清算”两个选择。和解申请只限于债务人提出。

(3)清算人: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申请破产清算。

2、破产申请的撤回

申请人可以在人民“受理破产申请以前”请求撤回申请。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管辖。

(1)由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一般情况下,人民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注:债务人提出申请的,除提交申请书外,还应当向人民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包括企业的担保情况、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等)、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材料。

(2)由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由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提出;人民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3)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同时指定管理人。

(4)人民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3、上诉

(1)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上诉期限为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

(2)申请人对驳回申请的裁定不服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上诉期限为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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