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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注释免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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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农产品收购仅限于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列举的免税农产品时使用。

3、收购开具价款为支付给农业生产者的农产品实际收购价。

4、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的,收款人应在收购上签名; 以现金支票、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付款的,收款方必须与出售方名称一致。

5、收购仅限在本县范围内开具,不得携带空白收购跨地区使用。

6、受托加工单位以委托方名义收购免税农产品时,不得开具委托方向税务机关领购的收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条 由税务机关统一管理。税务机关负责管理制度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并负责对一切印制,使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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