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不符合烟草局分布规定的,一般只能烟草局内找熟人,或者等待附近的烟草证退出注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十二条 开办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其分立、合并、撤销,必须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准登记。
第十三条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基本建设或者技术改造,必须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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