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抢劫银行,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抢劫银行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款,如果没有造成死亡状况应该不会判处死刑,具体怎么判由看情况而定。
持抢劫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抢劫的过程中,手中持有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所佩带的支。无论行为人是否实际使用了支出不影响对此情形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持抢劫’是指行为人使用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其持有,佩带的支进行抢劫的行为。”从这一司法解释可以看出,持抢劫除了直接使用支作为抢劫的暴力或胁迫手段外,还包括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支,以此作为威胁被害人手段的情形。如果行为人并未携带支但却谎称有,以此来威胁被害人的;或者虽携带了支,但并未使用,也没有向被害人显露,而是暗藏在身上,准备在特殊情况下使用的则不能认为是“持抢劫”。《刑法》之所以把持抢劫规定为抢劫罪的加重犯,是因为这种抢劫对被害人或周围群众的生命安全构成重大威胁。
佩戴支在我国是违法行为,如果是佩戴支被抓也是需要负法律责任的,更何况现在是佩戴支抢劫。抢劫银行本来就是违法行为,加上支就只会罪上加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入户抢劫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7)持抢劫的;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3、持抢劫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抢劫的过程中,手中持有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所佩带的支。无论行为人是否实际使用了支出不影响对此情形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