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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的交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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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对于符合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物品,可以免征关税。其他进口物品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第四十五条 下列进出口货物,免征关税:

  (一)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

  (二)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三)外国、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四)在海关放行前损失的货物;

  (五)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的货物,可以根据海关认定的受损程度减征关税。

  法律规定的其他免征或者减征关税的货物,海关根据规定予以免征或者减征。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3号(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的公告)

根据《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税委会〔2019〕17号),海关总署决定对2018年第140号公告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 进行相应调整,归类原则和完税价格确定原则不变,现予以公布(见附件1、2),自2019年4月9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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