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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标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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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标准值

1. 设置连续照明的机动车交通道路的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1的规定。

2. 在设计道路照明时,应确保其具有良好的诱导性。

3. 对同一级道路选定照明标准值时,应考虑城市的性质和规模,中小城市可选择本标准表1中的低档值。

4. 对同一级道路选定照明标准值时,交通控制系统和道路分隔设施完善的道路,宜选择本标准表

5. 中的低档值,反之宜选择高档值。

表1 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标准值

路面亮度 级别 路面照度 纵向眩光 环境平均照总均均匀均匀阈值增量 比SR度 平均亮度匀度度 度 T1(%)最最小E Lav(cd/m2) Uo 最ULUE最大初始值 值 av(lx)小 最小小值 维持值 值 道路类型 快速路、主干路 (含迎宾路、通向机关和大型公共Ⅰ 建筑的主要道路,位于市中心或商业中心的道路) Ⅱ 次干路 Ⅲ 支路 1.5/2.0 0.4 0.7 20/30 0.4 10 0.5 0.75/1.0 0.4 0.5 10/15 0.35 10 0.5/0.75 0.4 — 8/10 0.3 15 0.5 —

注: 1 表中所列的平均照度仅适用于沥青路面。若系水泥混凝土路面,其平均照度值可相应降低约30%。根据本标准附录A给出的平均亮度系数可求出相同的路面平均亮度,沥青路面和水泥混凝土路面分别需要的平均照度。

2 计算路面的维持平均亮度或维持平均照度时应根据光源种类、灯具防护等级和擦拭周期,按照本标准附录B确定维护系数。

3 表中各项数值仅适用于干燥路面。

4 表中对每一级道路的平均亮度和平均照度给出了两档标准值,“/”的左侧为低档值,右侧为高档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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