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宝玛科技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客运线路承包合同

客运线路承包合同

来源:宝玛科技网
客运线路承包合同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适应运输市场的变化发展,加强客运线路的管理,完善客车承包经营工作,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承包形式、线路、期限与内容

(一) 甲方将 至 的客运线路交由乙方承包的 号客车进行专线或循环承包经营。该线路途经 ,全程 公里,车日行程 公里。去程及回程的发车时间分别按甲方和对方站的规定执行。

(二) 乙方必须在签订本合同时,一次性向甲方缴交客运线路牌保证金10000元。若乙方无违约行为,合同期满时,待乙方交回线路牌后,甲方如数退回乙方线路牌保证金(不计利息)。 (三) 承包期限: 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四)承包期间,车辆停放费及承包金缴交规定:

1、承包期间,乙方必须每月向甲方缴交车辆停放费

元。

2、国家实行费改税前,承包第一年乙方必须向甲方缴交承

包金 元/月和代收代缴费用 元/月,两项合计应上缴 元/月;国家实行费改税后,承包金和非费改税部分代收代缴费用共按 元/月缴交。

3、国家实行费改税前,从承包第二年起每年承包金按5%递增; 国家实行费改税后,以第一年所定费改税承包金为基数每年按2.5%递增。

4、承包金不包括车辆折旧费、承包者自负的成本费用和代收代缴费用。

5、乙方必须在每月的 5 日前向甲方缴清当月应缴的车辆停放费和承包金。逾期不交的,甲方每日按欠款总额的1%向乙方计收滞纳金。

6、乙方拖欠车辆停放费及承包金5000元以上,或拖欠时间达10日以上,甲方有权停止乙方营运,直到乙方交清所有款项为止。停运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且停运期间乙方根据本合同和《客车承包合同》应缴交的款项不得冲减。

7、乙方累积拖欠车辆停放费和承包金15000元以上或拖欠车辆停放费、承包金20日以上逾期未交,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和《客运线路承包合同》,收回线路经营权和客车使用权。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五)承包期间,代收代缴费用缴交规定:

1、承包期间,属国家性征收的所有费用全部由乙方负责。乙方必须在每月5日前把应缴交的性费用交付甲方,由甲方进行代收代缴。

2、乙方须缴交的代收代缴费用包括公路客运附加费、养路

1

费、税金、运管费、车辆保险费用、社会保险、旅客保险费、临时征收的费用。在本合同期内,上述代收代缴费用如遇国家性调整,则按新规定相应调整,调整后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3、如乙方未按时缴交性规定征收的代收代缴费用,其承包车辆一律不准运行。如乙方强行运行,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并且乙方需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二、承包经营的结算办法

1、乙方当月的各种有效结算单据必须在次月5日前到甲方结算。超期不结算的,一律无效。同时,凡被甲方确认不能结算的单据,甲方一概不予结算。

2、凡属甲方内部有效的代售客票结算单据,甲方先扣除旅客站务费,再按售票金额的7%(不含营业税)扣除客运代理费后结算给乙方;凡属有效的跨站、跨区结算单,按甲方与对方站签订的客运协议进行结算。若乙方遗失结算单据,则甲方一概不予结算,损失由乙方负责。

3、行包运费如属甲方站发车,则甲方税后扣除20%(含标签费 、装卸费),余下80%结算给乙方。如属外站发车的,则乙方须按外站结算规定执行。

4、因性运价调整或节假日运价上浮而增加营收,甲乙双方按税后3:7的比例进行分成;春运期间加班、包车的结算及计提方法按甲乙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执行。

5、乙方承包车辆完成当天正常运行任务后,在保证行车安全和准点应班的前提下允许包车和加班,但必须经甲方同意并经

2

调度签发路单,由客运部门开出包车单或售票后,方能发车。乙方加班或包车,每车次按大车150元、中巴90元加缴管理费给甲方。承包车辆未经甲方同意和调度签发路单而擅自加班或包车的,一经查获,甲方除按当时票价100%实载率没收当班次营运收入外,并每次罚款2000元。如在擅自加班或包车时发生交通事故,全部经济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6、凡因加班或包车影响次日正常运行任务的,则乙方次日应缴承包款一律不减免。

7、承包期间,若乙方因交通事故、商务事故或因机件损坏致使营运客车无法正常运行,需甲方派车接驳运送旅客的,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接驳时,如果当班营收折算为离站实载率低于80%的,甲方按80%的实载率计收乙方接驳费;实载率高于80%时,甲方按实际发生数计收乙方接驳费。凡对方站派车接驳的,乙方必须按对方站的规定支付接驳费。

8、乙方违法、违章、违反甲方管理以及因维修保养或自然灾害造成停驶,均不减免本合同及甲乙双方签订的《客车承包合同》规定的应缴交甲方的款额。

9、在结算过程中,若乙方有效结算单据总额在冲减各项上缴款(包括承包金、代收代缴费用、水电费和各项罚款以及甲方代乙方支付的其它款项等)后有盈余的,乙方可凭返纳单到甲方财务部门直接兑现。不足以扣减应上缴款项时,乙方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用现金交清。 三、管理规定

(一)票证及单据的管理规定

3

1、承包期间,乙方必须按国家税务部门关于统一票据使用和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甲方统一印制的车票、行李票及其它有价票据。若乙方违反甲方票据管理制度将车票、行李票等票据有偿或无偿转给他人使用以及使用非经甲方统一印制的票据时,一旦被查获,甲方则按税务部门关于违反票据的使用规定和《广东阳江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稽查条例》的有关条款对乙方进行处罚。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2、营运过程中所需的各种票据(含随车客票、行李票等),乙方必须到甲方财务部门领取,并依照规定向甲方交纳工本费。

3、乙方领取各种票据一次每种不得超过10本,从第二次领取票据开始,乙方必须交回票据存根后,才能领取与票据存根数量相当的票据。

4、乙方使用甲方的票据,必须妥善保管。使用后,乙方必须将票据存根交回甲方,并定期做好报表,送甲方财务部门核对消号。如有遗失,每本罚款10元。

5、各种结算单据及有价票据,乙方不得擅自更改。如发现乙方弄虚作假、自行涂改单据,则甲方一律没收其涂改的单据,并且每单给予乙方罚款500-1000元。

(二)客运管理规定

1、乙方必须遵守国家和交通法规,严格执行调度令,服从甲方的管理,按规定的承包线路运行。乙方必须按甲方规定时间进场载客,遵守各站的发车时间,若造成失班、误点或商务事故,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乙方必须服从甲方客运人员验票、补票、配载行包,不得随意改变线路、班次和停靠站点,不得无

4

故绕道行驶和不得雇请其他人员参与客运管理,不得在站内拉客、抢客,不得中途卖客、甩客,不得擅自延伸线路里程。违者,甲方按《广东阳江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稽查条例》处理,并且甲方有权停止乙方营运进行整顿。经停运整顿不改的,甲方有权终止承包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2、承包期间,乙方车辆在甲方站场内的售票、补票、验票、装载行包等工作由甲方统一负责。乙方不得在甲方站场(含基层站)周围擅自设点售票。违者,每查获一次,罚款1000-3000元。

3、乙方不得在甲方站场(含基层站)自行补票、擅自停班及擅自通知票房人员调整票价,不得妨碍票房人员发售客票工作;不得在甲方站场擅自装载行包(五公斤以下自带行李除外)。否则,每查获一次,罚款500-1000元。

4、承包期间,乙方必须严格按甲方规定的运价进行客票收费(如遇允许浮动运价,则由甲方视情另行调整票价),乙方不得干涉甲方所定的运价,更不能随意哄抬票价。否则,凡被甲方查获或由于旅客投诉并被证实者,则乙方除必须按多收金额的2倍退还给旅客外,还应分别向甲方和旅客作出检讨。如同时被工商、物价等部门查获的,一切罚没款及责任由乙方负责。

5、在营运过程中,乙方要文明经营,不得拒载(对邮件、影片等必须无条件运送)。如因乙方责任造成旅客漏乘、误乘、人身伤害以及被托运的行李丢失、损坏、错运,则一切经济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若发现乙方有中途甩客、卖客等行为,则甲方可视情节轻重,每次给乙方100-1000元的罚款处理。

6、乙方在遵守甲方各项管理制度的同时,必须遵守各兄弟

5

站队的有关管理规定以及甲方与对方站、队签订的各项合同、协议等。违者,造成的损失及责任由乙方负责。

7、乙方承包的营运客车执行当天任务时,必须按站场管理规定时间进入甲方车库,不得延误。否则,一切责任、损失及罚款由乙方负责。凡延误时间达到下一同线班车时间的,必须待下一同线班车发站后才能发车。乙方误点造成下一班车受到损失的,则乙方必须赔偿下一班车的损失。

8、乙方失班后,其应上缴的款项一律不减,并且每次给予乙方200元的罚款处理。同时,甲方可视具体情况另派其它营运客车替班,替班车发生的成本费用由乙方承担,并且乙方应按本合同第二条第七点的规定支付接驳费。若甲方无法派车替班,则一切经济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9、乙方向甲方租车顶班运行时,除应缴交原承包车辆应缴的承包款外,还要按规定缴交租用车辆磨损费(用于支付车辆的折旧、维修、轮胎等费用)。租用期间若发生交通(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含造成甲方的全部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10、甲方有权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调整营运客车的班次、发车时间和增加运行班线、班次以及确定新增班车的发车时间。

11、乙方承包的客运线路如果班车暂时是单开的,一旦对方站要求对开,则乙方以及在该运行线路经营的其它营运客车承包者必须进行抽签,中签者则留在原线路继续运行。若乙方不中签,且甲方确实无法安排其它客运线路给乙方运行,则由甲乙双方依《客车承包合同》第九条协商解除合同,甲方按规定收回营运客车。如果甲方已安排班线,而乙方拒不运行的,则按乙方违约论

6

处。

12、在营运过程中,乙方必须按规定使用营运线路牌。禁止将营运线路牌转借、转租或转让给他人,违者,甲方没收乙方所交线路牌保证金并强制收回线路牌。经整顿后改正的,补交10000元线路牌保证金后,可继续承包营运;经整顿后又违反本条规定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13、乙方应妥善保管营运线路牌,营运线路牌遗失或损毁后,乙方必须及时向甲方报告,并迅速向有关管理部门申请补发(补办费由乙方负责),如因此造成停运,所有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乙方仍须交纳停运期的承包款。如果无法补办,罚款10000元,若因此而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乙方还必须赔偿合同期内甲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14、承包营运客车在停驶车日内或完成当天运行任务回到甲方站后,乙方必须及时将线路牌、进站证等交回甲方调度。否则,每延误一天罚款200元。并且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后果由乙方承担。

15、承包期间,营运客车在起点站发车及运行途中,一律不得乱挂自制的线路牌。若乙方悬挂与运行线路不符或超出终点里程的自制线路牌而被甲方查获的,每次罚款100元,并没收乙方自制的线路牌。

16、在营运过程中,乙方必须督促司乘人员认真检查旅客携带的行李及物品,严格把关,禁止旅客携带“三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及其他禁运物品上车。若因之发生事故,一切损失(含甲方的全部损失)及责任由乙方承担。

7

(三)其它管理规定

1、承包期间,乙方不得擅自将客运线路转给他人承包。如果因特殊情况确需转包时,乙方必须经甲方同意,并由甲方办妥有关客运线路转包手续后,方可转包。若私自将客运线路转给他人承包,一经查获,甲方有权撤销转包合同,没收乙方的非法所得,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2、本合同与 号《客车承包合同》同时执行。两合同的关系见《客车承包合同》第十条第1、2款。

四、违约责任

凡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均属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若甲方违约,甲方必须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若乙方违约, 乙方必须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含合同期内甲方的预期收益)。同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收回车辆及所有牌证照,没收乙方的一切押金、保证金,并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追索乙方应缴甲方的欠款。本合同和《客车承包合同》另有具体规定的,依从具体规定。

五、附则

1、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同全部责任、义务无法履行时,由甲乙双方秉从公平原则协商解决。

2、由于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指令性原因需要终止本合同时,甲乙双方必须无条件执行,双方均不构成违约。

3、若甲方改制为广东朗日股份有限公司属下企业,则由改制后的企业与乙方共同履行本合同。

4、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8

5、本合同共10页,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广东阳江汽车运输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各执一份为凭。

6、本合同从甲乙双方签名盖章之日起正式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码:

代表人(签字): 住址:

联系电话:

本合同所有条款本人已详细阅读并了解,甲方已对本合同各项条款作全面、准确的解释。

承包者: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9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baomayou.com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4号-6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