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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实验室工作人员编制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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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实验室工作人员编制核定

中山大学实验室工作人员编制核定、职位设置与职务聘任实施细则

为贯彻《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编制管理条例》,根据《中山大学实验室工作人员编制核定、职位设置与职务聘任规程》,学校设立\"实验室工作人员编制核定、职务设置与职务聘任工作委员会\"(下称工作委员会),负责实验室工作人员编制核定、职位设置与职务聘任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现将实验室工作人员编制核定、职位设置与职务聘任实施细则规定如下:

第一章编制核定 一、定编范围:

1、根据教学大纲和计划从事教学实验的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辅助人员;

2、为教学科研服务的实验中心人员;

3、承担教学实验仪器设备维修维护、加工等技术工种的工程技术人员(含技术工人);

4、承担国家,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的实验技术人员和建设管理人员。

二、定编原则:

1、根据学校下达的总编制数,按实验技术人员与在校学生比例、所承担的教学实验工作量、所管理的仪器设备(含贵重仪器)总价,以及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工作等任务进行核定定编;

2、实验室工作人员总定编数为我校核定的\"基本教育规模编制\"数的15%;

3、考虑历史原因和实验室建设和学科发展的需要,设一定的调节性的编制数(约占各单位的总编制数的10%)用于调节和解决历史问题和发展需要,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掌握。作为一种过渡,在本单位工作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暂作调节编制数处理;

4、仪器设备拥有量较大的实体学院(系),可根据编制情况申请配备一名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设备秘书);

5、国家、部、省级重点实验室,可根据编制情况配备一名专职实验技术人员,从事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工作;

6、为鼓励开放实验室以及提高贵重仪器使用率,设立奖励性编制(浮动编制),具体标准为\"实验室开放率>30%\"及\"贵重仪器年使用机时>1600小时\",由使用单位填写专项报告,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核实后予以适当增加奖励编制;

7、各单位的实验室工作人员的总编制数,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根据定编原则,调整上报人事处统一平衡,报学校领导批准后下达。

8、学校鼓励在研究生中推行\"三助\"工作,鼓励在在校研究生中招聘实验室工作助理人员,编制数可按1:2比例(即一个聘任人员的指标可用于招聘两个研究生助理人员)控制,聘任期为一年。

三、定编办法:

各单位的实验室工作人员编制数主要由教学实验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维护维修人员、管理人员和辅助人员等三部分组成。其中教学实验技术人员编制占总编制(扣除调节数后)的70%,仪器设备维护维修人员占10%,管理人员和辅助人员占20%。

1、教学实验技术人员定编数(A) 教学实验总工作量(人时数) A=[──────────────×K1]×K2 人均年工作量定额(人时数) 式中:

(1)教学实验总工作量指各单位平均每学年对学生开出实验的总人时数。

(2)K1为该项定编的系数(K1=0.5至2)。

K1 取值根据实验的类别和复杂程度确定,基础实验K1=1;专业实验K1=1.5;综合(设计性)实验为K1=2;计算机类K1=0.5。

(3)K2为归一化调整系数,K2=学校教学实验技术人员定编数/教学实验技术人员理论计算数;

(4)人均年工作量定额按原国家教委规定,一个年总教学人时数为800的基础教学实验室可定编为3人,即人均工作量需为21600人时数。

2、实验室仪器设备维修维护技术人员定编数(B1) B1=仪器设备总值(含800元以下低值仪器)万元/150万元。 3、管理贵重仪器设备的技术人员定编数(B2)

(1)单价人民币10-20万元的仪器,每台定编B2=0.1至0.2人。 (2)单价人民币20-50万元的仪器,每台定编B2=0.2至0.4人。 (3)单价人民币50-100万元的仪器,每台定编B2=0.4至0.7人。

(4)价值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台,每台定编B2=0.7至1人。 (5)以上贵重仪器设备的年使用有效时数需达到800小时以上,使用有效时数达不到上述规定者,取消相应的编制数。

B=(B1+B2)×K3

其中K3为归一化调整系数,K3=学校仪器设备维护维修人员定编数/仪器设备维护维修人员理论计算数;

4、实验室建设管理人员和辅助人员定编数(C) C=0.2×(A+B)/0.8=0.25×(A+B) 5、调节性人员定编数(D) D=(A+B+C)×10%-E E为暂不占编人员数,D

各单位实验室工作人员定编总数为:S=A+B+C+D。 四、有关实验技术人员定编的几点说明

1、学校采用定编、定岗和定员相结合的办法下达编制,非从事教学实验和实验室管理工作人员,不得占用本系列的定编数。

2、本系列所指的辅助人员,包含技术工人和勤杂人员。 3、各单位的实验室工作人员定编应以任务需要设岗,岗位工作量要满负荷,不足者应及时调整工作量, 不满工作量的要扣减定编数。学校每学年度核(定)编一次。

4、珠海校区基础教学实验中心和北校区医学基础实验中心属校级

基础教学实验中心,其编制数单列下达。

第二章职位设置

一、实验室工作人员设置高级职位、中级职位、初级职位和一般职位(即辅助人员职位),其中高级职位可设正高级(主任级)和副高级职位,即可设置主任高级工程师(主任高级实验师)、高级工程师(高级实验师),中级职位可设置工程师(实验师),初级职位可设置助理工程师(助理实验师)和技术员(实验员),一般职位则依据工作需要设置。根据学校发展目标和工作需要,高级职位、中级职位和初级职位的比例可逐步达到4:4:2。各职位必须设有20-30%的岗位作为流动岗位。

二、学院的实验中心主任应由具有副高级职位以上人员担任,实验室主任应由中级职位以上人员担任。

三、各实体学院(系)根据核定的编制数和岗位设定情况制订职位设置方案,并依有关申报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

四、岗位和职位设置由各学院负责提出,中级及其以下职位报学院(系)教师职务聘任

委员会审核认定,副高级及其以上职位报学院(系)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审核并报学校实验室工作人员编制核定、职务设置与职务聘任工作委员会审批认定。

五、岗位及职位设置原则

1、高级职位的岗位职责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①、主持实验室工作,从事实验教学改革和实验室建设规划及管理任务;

②、负责贵重仪器(40万元以上)的使用、维修维护及开发; 2、中级职位的岗位职责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① 、实验室技术管理和辅助教学工作; ② 、负责一般贵重仪器的管理工作; ③ 、负责仪器设备维修维护工作; ④ 、学院级设备管理工作;

3、初级职位的岗位职责应具备以下条件:

从事实验室辅助工作及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职务聘任

一、实验室工作人员的职务聘任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竞争上岗的原则进行,由学院提出报学校实验室工作人员编制核定、职务设置与职务聘任工作委员会向校内外公开招聘。

二、高级职位人员聘任由学校实验室工作人员编制核定、职务设置与职务聘任工作委员会负责,中级及其以下职位人员聘任由学院教师职位聘任委员会负责,报学校实验室工作人员编制核定、职务设置与职务聘任工作委员会审核。

三、实验室工作人员职务的聘任分为\"有固定期聘任\"和\"无固定期聘任\"两种。原则上所有受聘人员均实行\"有固定期聘任\"制,\"有固定期聘任\"制聘期为三年,经考核合格者,可续聘。连续受聘四个或以上聘期的各种岗位和职位人员,可向学校教学辅助人员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申请转为\"无固定期聘任\"。

四、职务职位的聘任条件

1、应聘主任高级工程师(主任高级实验师)职务者,原则上应具有相应同等职务或已经担任高级工程师(高级实验师)(1962年后出生者原则上应已取得博士以上学位)或相应职务两个聘期以上(含两个聘期),通过国家规定的专业水平测试,并达到学校规定的的本职务任职条件和工作业绩标准。

2、应聘高级工程师(高级实验师)职务者,原则上应具有相应同等职务或已经担任工程师(实验师)(1962年后出生者原则上应已取得硕士以上学位)或相应职务两个聘期以上(含两个聘期),通过国家规定的专业水平测试,并达到学校规定的的本职务任职条件和工作业绩标准。

3、应聘工程师(实验师)职务者,原则上应具有相应同等职务或已经担任助理工程师(助理实验师)职务两个聘期以上(含两个聘期)或获得硕士学位,通过国家规定的专业水平测试,并达到学校规定的本职务任职条件和工作业绩标准。

4、应聘助理工程师(助理实验师)职务者,原则上应具有相应同

等职务或已经担任技术员(实验员)两个聘期以上(含两个聘期)(1962年后出生者原则上应已取得学士以上学位),通过国家规定的专业水平测试,并达到学校规定的本职务任职条件和工作业绩标准。

5、应聘技术员(实验员)职务者,原则上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并达到学校规定的本职务任职条件和工作业绩标准。

第四章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校以前颁布的各项与本细则相抵触者,以本细则为准。

二、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在学校实验室工作人员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在委员会闭会期间,有关本实施细则之解释由学校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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