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房改办关于房改售房中有关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洪房改办[1997]2号 【发布部门】南昌市房改办 【发布日期】1997.03.31 【实施日期】1997.03.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昌市房改办关于房改售房中有关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洪房改办[1997]2号 1997年3月31日)
各县、区房改办,市各部门、市属各单位房改办,驻市、省属企、事业单位房改办:
前一段公有住房出售过程中,单位和个人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为统一售房,经研究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房管部门直管公房中,有一部分单位和个人(包括落实私房的腾退户、火灾户)已分别以不同价格购买了使用权的住房出售问题
1、由单位按购买使用权时的商品房市场价购买全部产权后,按房改规定价格和折扣办法出售给职工,个人出资部分可凭收款凭据抵交购房款,少的补足,超过部分待房 1 / 2
改后期处理。
2、单位不购买全部产权的,单位出资部分不退,个人出资部分可凭收款凭据抵交购房款,少的补足,超过部分待房改后期处理。
二、关于直管公房中要求变更承租人后购买住房的问题
允许变更承租人后购买住房,但变更后的承租人,必须是原承租人的成年直系亲属。科级以上干部申请变更承租人,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后办理手续。办理变更承租人手续,只收工本费。
三、关于要求购买两套住房的问题 有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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