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违法环境行为的处罚力度,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批准文件等。
第三条 环境行政处罚的主体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且可以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调查和取证。
第四条 环境行政处罚的原则是依法公正、从严治罪,保持一致性和公信力。
第五条 本办法合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范围内的违法环境行为的处罚。
第二章 处罚的程序
第六条 环境行政处罚决定普通应该采取听证等程序,保证当事人享有申辩、辩护的权利。
第七条 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处罚决定的基本事实、依据和理由,相关法律、法规的引用,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第三章 处罚的种类和应用
第 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分为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批准文件等。
第九条 对于环境违法行为警示意义较大或者违法事实严重的,应当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条 对于有严重危害环境、危害公共利益的环境违法行为,可以责令停产停业,并要求进行整改。
第四章 违法行为与处罚的细化
第十一条 环境违法行为细化为以下几种类型:
1. 污染排放行为:指未经许可或者未经核准排放污染物的行为。2. 违法排放污水:指排放水质不符合环境标准的行为。3. 违法排放固体废物:指未经许可或者未经核准进行固体废物排放的行为。
4. 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指排放大气污染物未达到环境标准的行为。
第十二条 对于污染排放行为,依据违法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处罚情节等进行量化处罚。
第十三条 违法行为者应当承担修复环境的责任,并赔偿因其违法行为造成的污染伤害。
第五章 附件本所涉及附件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用于依据及引用。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作为环境行政处罚的基本法律依据。
附录一:本办法实施细则附录二:环境行政处罚案例解析第六章 法律名词及注释
1.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负责环境保护工作的地方或者全国性行政机关。
2. 监测机构:具备环境监测资质的单位或者机构,负责环境监测和取证工作。
附注:为了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利益,本办法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细化和处罚种类的规定。希翼该办法的实施能够起到
有效的威慑作用,促使各方遵守环境保律法规,共同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和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