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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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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教学要求:

春秋战国时期是我国从奴隶制社会逐步向封建社会转变的时代。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一些诸侯国(如郑国、晋国等)先后出现了新的生产关系--封建生产关系。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制度,也随着\"礼崩乐坏\"而发生变革。通过本章的教学,是学生掌握奴隶制的\"礼治\"转向封建制的\"法治\"之标志:中国历史上首次公布成文法及其影响。掌握中国奴隶制法朝封建制法发展中的一系列问题。

从公元前770年周平王将国都东迁至雒邑(今河南洛阳),到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是中国历史上的春秋战国时期,也是东周时期。“春秋”得名于鲁国的编年史《春秋》,一般指从公元前770年(周平王元年)至公元前476年(周敬王四十四年)的东周前期。“战国”得名于秦统一前七雄征战的年代,一般指从公元前475年(周元王元年)至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天下的东周后期。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历史上一个大变革的时代,一般认为,春秋是奴隶制瓦解、封建生产关系产生的时期,战国是封建制确立的时期。伴随着社会的转型,法律制度也从奴隶制形态向封建制形态转变。

春秋初期,各诸侯国基本上沿袭西周的法律。但是,春秋晚期,随着社会制度的变迁,法律制度也发生了重大变革。首先在郑、晋两国出现了成文法并引起争论。之所以引起争论就是因为成文法是一种新生事物,其内容和形式都与传统不符。郑晋两国在封建化的道路上先迈了一步,因而成文法在这两国出现。这一事件的发生,标志着“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法状态的结束,从此中国进人了成文法时代。战国时期,各诸侯国纷纷变法改革,颁布法律,以法律的形式将封建制度固定化,封建制法律制度形成。《法经》是成文法运动的结晶,也是中国古代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法典,对后来的封建法典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商鞍在秦国主持变法,以《法经》为基础制定了秦律,为秦国统一天下和封建政治法律制度在全国的推行奠定了基础。从而从为我们今天重点学习的对象。

第一节 社会变迁与儒、法学派的主要法律思想

一、春秋以后的社会变迁及其影响

春秋战国是中国古代社会从奴隶制向封建制转变的时代。这一时期社会的基本特点是“礼崩乐坏”,封建制逐步确立。其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在经济上,春秋以后,铁器逐渐应用于农业生产,牛耕开始普遍推广,这使得农业生产力迅速提高;春秋中晚期,在“井田”之外,出现了“私田”;随之而来的是,私田不断增多,土地甚至可以交换、租赁、买卖,井田制渐趋瓦解。

(二)在政治上,至春秋末期,周天子早已失去了昔日驾御诸侯的权势,王室衰微,王权旁落,各大诸侯国争夺霸权;各诸侯国内部,“礼乐征伐自诸侯出”(《论语·季氏》),卿大夫专权,新旧势力矛盾日益激烈,出现了一个所谓“礼崩乐坏”的局面。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纷纷登上历史舞台,变法改革,建立封建地主阶级政权,并通过兼并战争统一天下。

(三)在思想、文化、意识形态上,也进人到一个从注重“神事”到注重“人事”,从“学在官府”到“私学”大兴、“百家争鸣”的新时代,出现了儒家、法家、墨家、道家的大论战,形成了“礼治”、“德治”、“人治”与“法治”的对立。传统的宗法等级观念和神权法思想受到了“德”、“仁”思想的猛烈撞击、批判,“礼”思想和“法”思想成为社会意识形态的重要基础;“士”(知识分子)阶层出现,文化教育走下“神坛”步人民间。

“礼崩乐坏”的结果是:井田制被破坏,礼制衰落,郡县制逐步取代分封制,王权旁落,政权下移。这标志着奴隶制开始瓦解,封建制逐渐兴起。由此引发了法律制度的变革。

战国时期,各诸侯国纷纷变法改革,形成了轰轰烈烈的成文法运动,随着封建制政权的建立和巩固,封建制法律形态代替了奴隶制法律形态。

二、儒家学派及其主要法律思想

儒家是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中最早形成、最有影响的一个学派。“儒”的本义是指掌握一定的文化知识、精通周礼并以从事教育、执掌礼仪为业者。因

孔丘早年曾从事这一职业,故其所创立的学派被称为儒家。

儒家的主要代表人物有:春秋末期的孔丘,战国中期的孟轲,战国后期的荀况。孔丘是儒家的创始人,其贡献在于提出并建立了以“仁”为核心、以“复礼”为目的的思想体系,作为整个儒家的理论基础,并构建了儒家法律思想的体系。孟轲沿袭孔丘的思想体系,一般被认为是孔丘的忠实继承者,秦汉以后往往孔孟并提,而有所谓“孔孟之道”。荀况对孔丘的思想发展更大,具有部分质变,实际上是儒法合流、礼法统一的先行者口

儒家代表了刚刚登上历史舞台的封建贵族的利益,因而其法律思想的基本点是为统治者建立统一的贵族政体出谋划策,维护宗法等级秩序,教育百姓要安分守己。在继承和发展西周“礼治”和“明德慎罚”思想的基础上,提出了一系列维护“礼治”、提倡“德治”、重视“人治”的法律观点。

维护“礼治”,即要求建立以家族为本位、以伦理道德为中心、以宗法等级为基础的法律制度和意识形态,要求以“礼”作为指导立法和司法的基本原则。

提倡“德治”,即认为法律仅仅是确立和维护“君臣父子”道德准则的辅助手段,主张“教化”,反对不教而杀;在法律和道德的关系上,相对来说,轻视法律及其强制作用,重视道德感化作用。

重视“人治”,即指重视统治者个人尤其是最高统治者在治理国家过程中的决定作用,提倡“圣贤”治国,主张将立法权、司法权集中于“英明”的君主手中。这些观点对秦汉以后的封建社会影响很大。汉武帝时封建地主阶级的正统法律思想,就是以儒家思想为主、结合法家等各家法律思想中有利于维护封建统治的部分加以改造而形成的。

三、法家学派及其主要法律思想

法家是战国时期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主张“以法治国”的一个学派。春秋战国时期的成文法运动是法家产生的社会基础,也是法家思想的实践来源。可以说,成文法运动造就了法家学派,同时法家学派代表人物的思想和活动也促进了成文法运动的发展。由于法家的代表人物多是各诸侯国的政治家、军事家,直接领导着各国的变法运动,提出了“法”的观念作为自己主张的标志。因而从汉代开始便将这些主张“变法”、要求“以法治国”、“一断于法”的人士统称为

“法家”。

法家学派的鼻祖是战国初期的李悝。根据不同标准,法家的流派大致有三种划分方法。

(一)从时间上,可以划分为:前期法家和后期法家。前期法家指战国初期、中期的法家,即新兴地主阶级通过变法在各诸侯国内夺取政权时期的法家。主要代表人物是李悝、吴起、商鞅、慎到、申不害等。前期法家的中心思想是:批判传统“礼治”,论证变法的重要性和正义性,探讨新兴地主阶级夺取诸侯国政权的途径;勾勒出一幅“以法治国”的政治蓝图。由于历史条件的原因,前期法家在思想上多少还受到传统思想的某些影响,带有其他诸家思想影响的某些痕迹。前期法家大都注重政治实践,兼政治家、思想家于一身,更为关注推行“法治”的实践问题。因此,前期法家的法律思想颇具有实践色彩。后期法家指战国后期的法家,即新兴地主阶级通过兼并战争实现全国统一时期的法家。主要代表人物是韩非和李斯。后期法家己经具备较丰富的政治经验,因而其思想宗旨是:总结变法夺取政权和巩固政权的经验,在前期法家法律思想的基础上,提出较为完备的、系统的“法治”理论,以作为新兴地主阶级的统治理论。后期法家已经有条件对一系列重大理论问题进行理论探讨,因此,其思想更具有理论色彩。前期法家和后期法家还有一主要区别:前期法家并不一般地完全排斥道德教育的作用;而后期法家则认为人们“好利恶害”的本性无法改变,因此完全否定道德教育的作用,把法律的作用夸大到无以复加的地步,使法家的“法治”理论发展到极端。

(二)从地域上,可以划分为:晋法家和齐法家。在大致相同的历史时期,法家内部的主张常常表现出差异性,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不同的地域文化传统。晋法家或称晋秦法家是以三晋文化和秦文化为基础而产生的法家派系,其代表人物主要有:李悝,魏国人;吴起,卫国人;商鞍,卫国人;慎到,赵国人;申不害,郑国人;韩非,韩国人;李斯,楚国人。他们都不同程度地参与了三晋(韩、赵、魏)和秦国的变法与法制建设。其中,影响最大的商鞅、韩非分别是晋法家“法治”理论的初创者和集大成者。晋法家是法家的主体,其思想是战国法家思想的主流和代表。晋法家思想的特征是:重农抑商,严刑峻罚,否认道德教育作用,极端夸大刑罚的作用。这可以从晋国的“戎索”精神中找到其原型。

齐法家是以齐国文化为基础产生的法家派系,其法律思想主要反映在假托管仲之名的《管子》一书中。《管子》一书中的法家思想是在管仲的旗帜下发展起来的,即是从管仲在政治、经济上的改革措施中推演出来的,是这些措施在理论上的发展。因此,可以说是管仲思想的发挥。齐法家思想的特征是:重农而不抑商,重法而不全盘否认道德教育的作用。这可以追溯到齐国的地理环境和历史文化传统之中。

(三)从理论上,可以划分为:法派、势派、术派。按照韩非的看法,前期法家可分三派:商鞍重法—法派,慎到重势—势派,申不害重术—术派。商较论证了推行“法治”的重要性,慎到、申不害则论证了推行“法治”的可能性(政权、技术)。后期法家韩非则总其大成,提出了“以法为本”,法、势、术相结合的完整理论体系。

第二节 春秋末期的“铸刑鼎”事件

一、春秋末期的“铸刑鼎”事件

春秋初期,各诸侯国基本上沿袭西周的法律。但是春秋末期的法律制度发生了重大的变革,就是郑、晋两国最早出现了“铸刑鼎”事件,公布了以保护私有财产为中心的成文法律。“铸刑鼎”事件的出现,标志着中国古代成文法的产生。

(一)郑国、晋国“铸刑鼎”公布法律

春秋末期,首先创制成文法的是郑国的子产。《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公元前536年,子产“铸刑鼎”,将法律条文铸在鼎上,公布于众。史称“铸刑鼎”事件。这是中国古代第一次公布法律。此举遭到晋国大夫叔向的抨击。

子产公布法律在郑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公元前503年,郑国执政驷 杀邓析而用其《竹刑》。《左传》定公九年(公元前503年)记载,“郑驷 杀邓析,而用其《竹刑》。”杜预注:“邓析,郑大夫。欲改郑所铸旧制,不受君命而私造刑法,书之竹简,故言《竹刑》。”《竹刑》原为郑国大夫邓析所私自编撰,并无法律效力,后经国家认可,才具有法律效力。

在子产公布法律23年后,即公元前513年,晋国大臣赵鞅、荀寅将该国法

典铸在铁鼎上,公布于众。这是新势力在晋国取得政权后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但遭到了孔子的反对。

(二)郑、晋两国“铸刑鼎”公布法律所引起的争论

叔向写信痛斥子产:“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微于书,而激幸以成之,弗可为矣!‘国将亡,必多制’,其此之谓乎?”(《左传》昭公六年)

孔子则强烈抨击说:“晋其亡乎!失其度矣。 贵贱不衍,所谓度也。“二今弃是度也,而为刑鼎,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何业之守?贵贱无序,何以为国?”(《左传》昭公二十九年)

可见,“铸刑鼎”之所以引起争论,就是因为在春秋末期以前,是根据案情的轻重来判罪,虽然有成文的法律,但却是秘密的,并未公之于众。“铸刑鼎”公布法律,是一种崭新的激进的东西,从形式上看,与先王“不为刑辟”的传统不符;从内容上看,与西周以来的“礼”相违背。这是两种不同法律形态下的法律形式,其内涵也截然不同。因此,叔向与孔子诅咒郑、晋快要亡国了。

叔向和孔子都把郑、晋两个诸侯“铸刑鼎”公布法律之事看作是一件关系到国家政权存亡的重大事件。这表明,在此之前并没有公布法律,无成文法。郑、晋两国“铸刑鼎”确是开创了中国成文法的先河。

当时公布法律,之所以将律文铸在鼎上,是因为鼎在中国古代是权力的象征。《左传》宣公三年记载,公元前606年,楚庄王曾“观兵于周疆”,“问鼎之大小轻重”。据周大臣王孙满所说,从夏代就铸鼎;后来,随着朝代的更替,而“迁于商”、“迁于周”,鼎是王权的象征,楚庄王问鼎之大小、轻重,就是过问周王的权力,暴露了楚想替代周王室统治天下的企图。因此,当郑、晋的新兴势力上台后,为了使新法律具有更大的权威性、稳定性和威慑力,为了表示新兴地主阶级取得政权的合法性,就把新法律铸在鼎上,公布于众。“铸刑鼎”,从秘密法转变为公开法,虽然这只是形式上的变化,但也是有意义的,意味着从此将开始一种新的法律形态—封建制法律。

(三)“铸刑鼎”事件产生的社会条件

春秋末期正是中国社会从奴隶制向封建制转变的时代。由于当时各诸侯国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因而,进人封建制的步伐也不一致。郑、晋两国

由于其特殊的历史背景,在向封建制过渡的道路上比其他诸侯国先迈进了一步,因此,成文法最早在这两个诸侯国产生。此外,春秋末期教育制度的变化也为郑、晋两国公布法律提供了条件。西周时期,“学在官府”,贵族垄断文化;春秋末期,私学大兴,整个社会的文化水平得到了提高,加上郑、晋之地本来就是夏、商、周三代文化的沉积带,具有良好的文化传统。因此,公布法律之事有可能最早在这里出现。

二、春秋时期“铸刑鼎”公布法律的历史意义

春秋末期,郑、晋两国相继“铸刑书(鼎)”。这是中国法律历史上一件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法律事件。

它宣告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中国奴隶制法律形态的结束和成文法的诞生。从此,将开始一种新的法律形态—封建制法律,标志着中国古代法律步人了一个新的时代。同时,它也拉开了春秋战国成文法运动的帷幕。战国时期,各诸侯国纷纷进行变法改革,公布法律,于是掀起了一场轰轰烈烈的成文法运动。它对后世的影响更是不言而喻的,它拉开了中华法系的序幕,为历代封建王朝法制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成为秦汉以后封建法制的滥筋。

第三节 战国时期封建法律制度的发展及《法经》

一、战国时期法制发展概况 (一)战国时期的成文法运动

继春秋末期郑、晋两国的成文法之后,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纷纷登上各诸侯国的政治舞台,进行变法改革,制定成文法,于是掀起了一场轰轰烈烈的成文法运动。

在韩国,韩昭侯任用法家代表人物申不害为相,进行变法改革,颁布了大量的法令,“晋之故法未息,而韩之新法又生”(《韩非子·定法》)。赵国颁布了《国律》,魏国有《大府之宪》,楚国有《宪令》,秦国则有《秦律》。

成文法运动的蓬勃发展是在战国时期。在成文法运动的发祥地三晋地区的

魏国,产生了成文法运动的丰碑《法经》;在秦国,出现了成文法运动的集大成者《秦律》。

春秋战国成文法运动的产生、发展过程表明,中国古代的成文法是封建社会特有的产物。春秋末期,之所以最早在郑、晋两国出现成文法,就是因为它们在走向封建社会的道路上比别的诸侯国先迈进了一步。战国时期,之所以能够形成轰轰烈烈的成文法运动,是因为当时各诸侯国大都进人了封建社会。成文法是封建经济基础的产物,同时对维护封建经济基础,促进封建社会的形成和发展,也起了不可忽视的积极作用。

(二)各诸侯国法律制度的转型 1.法律性质的转变

战国时期法律制度的性质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从奴隶制法律转变为封建制法律。法律体现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维护封建地主阶级的统治。具体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1)维护封建财产所有权。封建法律的首要任务是保护封建地主阶级的财产所有权。如《法经》将《盗法》列于篇首,主张“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晋书·刑法志》)。秦律中设有“盗罪”,惩罚严厉,盗采桑叶一片,罚劳役30天;保护土地私有权,严禁“盗徙封”(即私自移动田界)。

(2)以封建等级制取代奴隶制等级制。在各国变法中,均采取了以军功授爵的,取消以宗法制为核心的世卿世禄制,并在法律中确定下来,建立了封建等级制。如商鞍变法时定二十级爵。

(3)建立并巩固封建主义集权制。在变法改革中,各国以郡县制取代分封制,以封建官僚制取代世卿世禄制,建立了集权制,并以相应的法律形式固定下来。

2.法律内容的变化

(1)法律调整的范围扩大,规定更加具体细密。不仅有刑事法律规范,而且还出现了许多新的非刑事的社会关系需要用法律来调整。因而颁布了大量的非刑事法律,法律开始进人到更广泛的社会领域中。同时,法律规定也更加具体、细密。如秦的《仓律》规定了收获物的收藏、保管、放置、统计、加工、发放,以及种粮的保管、每亩地使用种粮的数量,等等。

(2)刑罚从野蛮走向文明,出现了新的刑种。各国虽然继承了奴隶制的“五刑”,大量适用肉刑和死刑,如族诛、戮、车裂、别刑等。但是,从总体上看,刑罚开始从野蛮走向文明,其标志就是赎刑被广泛适用,并出现了徒刑。

赎刑在西周的《吕刑》中首创,但当时只适用于罪疑的案件。春秋末期赎刑被广泛适用。如《国语·齐语》记载,为加强军事力量,齐国法律规定:重罪赎以犀甲一戟,轻罪赎以鞍盾一戟。

春秋末期出现了徒刑,战国时期在各诸侯国广泛流行。战国时期的齐国已经将这种刑罚称为“徒”。这是春秋战国时期社会政治经济发生重大变革从而引起法律制度变革的反映,是社会进步的表现。徒刑这一刑种不是从来就有的,是从奴隶社会将罪犯罚为官奴隶之制中逐渐分化出来的。从将罪犯罚为官奴隶,到将罪犯判处徒刑,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是刑罚制度从野蛮走向文明的标志。从此,徒刑成为封建刑罚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3.司法组织及其活动

春秋时期,司法权下移至诸侯。各诸侯国都有自己的司法组织,其名称不一;司法组织也开始出来。从文献记载及有关的出土铜器铭文来看,如卫国、虞国设有“司寇”一职;宋国有“大司寇”、“小司寇”之别;楚国有司败;晋国有尉氏。这一时期司法审判活动的最大特点就是:霸主代替了昔日周天子的地位,并且审理各诸侯国争讼案件。如公元前632年城淮之战后,形成了晋楚争霸的局面。《左传》嘻公二十八年记载,“卫侯与元恒讼”于晋;文公十四年记载,晋国的部至与周天子争田,周天子命属下讼诸晋国,等等。这样的案例在《左传》中有很多。说明周天子掌握的最高司法权已经下移到成为霸主的诸侯手中。

战国时期,司法审判权相继由新兴地主阶级掌握。各诸侯国建立了从到地方的各级司法组织。各诸侯国除了国君享有最高审判权之外,还在设置了专门的司法机构,如秦国设有廷尉,楚国设有廷理,齐国设有大理,魏国设有司寇。

二、《法经》的主要内容及其历史地位 (一)《法经》的体例与主要内容

公元前5世纪,魏文侯重用李悝为相,实行变法改革。李悝总结了春秋末期以来各诸侯国立法司法的经验,结合魏国的具体情况,制定了中国封建社会第

一部系统的法典。

《法经》有六篇:《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晋书·刑法志》),因此将《盗法》、《贼法》列于篇首。从整体上看,《法经》是一部“诸法合体”而以刑为主的法典。

《盗法》是涉及公、私财产受到侵犯的法律;《贼法》是有关危及政权稳定和人身安全的法律;《囚法》是有关审判、断狱的法律;《捕法》是有关追捕罪犯的法律;《杂法》是有关处罚狡诈、越城、、贪污、淫乱等行为的法律;《具法》是规定定罪量刑的通例与原则的法律,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总则部分。其他五篇为“罪名之制”,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分则部分。

(二)《法经》的历史地位

《法经》在中国法律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1)《法经》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典的体例和基本原则,是中国古代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法典,标志着中国古代的立法技术已开始走向成熟,成为后世立法的滥筋。(2)《法经》的出现有利于司法的统一,便于司法官准确适用法律和定罪量刑。(3)《法经》的出现有利于立法的系统化,使立法活动在兼顾历史沿革和横向联系的科学环境中进行,避免重复和抵悟。(4)将实体法(《盗法》、《贼法》、《杂法》)和程序法(《囚法》、《捕法》)大致区分开来,有利于按客观规律指导法律实践活动。(5)《法经》的出现,有利于法律文献的整理、修订、解释和研究。

因此,《法经》是新式法典的集中体现,是封建成文法典的雏形。但遗憾的是《法经》很早就已经失传了。《晋书·刑法志》等只保留了其框架。明代末期重说《七国考》所引西汉末年学者桓谭《新论》中有关《法经》的片断,是伪造的,不足为信。

第四节 商鞍变法与秦国法制的发展

一、商鞍变法的主要过程和主要内容

秦孝公时,商鞅携《法经》入秦,在秦国先后主持过两次变法,是法家变法最有成效者。

第一次开始于公元前359年(一说公元前356年),主要内容是:(1)以《法经》为蓝本,结合秦国的具体情况加以修订、扩充,制定了秦律,并制定了“连坐法”,即“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史记·商君列传》),颁行秦国,励行法治。从此以后,中国古代法典都以“律”为名。(2)奖励军功,禁止私斗,取消世卿世禄制及一切,“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史记·商君列传》);“斩一首者爵一级,欲为官者为五十’石之官”,“官爵之迁与斩首之功相称也”(《韩非子·定法》);“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使人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史记·商君列传》)。太子犯法,“刑其傅公子虔,默其师公孙贾”(《史记·商君列传》)。(3)奖励耕织,重农抑商:“谬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擎。”(《史记·商君列传》)

第二次变法开始于公元前350年,主要内容是:(1)废除井田制,确立封建土地私有制,“开降陌封疆”(《史记·商君列传》),“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买卖”(《汉书·食货志》)。(2)普遍推行县制,“集小都、乡、邑、聚(村落)为县,置令、凡三十一县(一说四十一县或三十县)”(《史记·商君列传》)。县令、县皿等地方官由国君直接任免,集权,并统一度量衡制度。(3)按户口征收军赋,“舍地而税人”(《通典·食货典·赋税上》),以利开垦荒地和增加赋税收入,明令“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并禁止父子无别、同室而居的旧俗。(《史记·商君列传》)

二、商鞍变法对秦国法制的影响及在中国法制史上的地位

商较变法的改革措施,一方面清理了旧贵族的政治经济势力,另一方面巩固了新兴地主阶级的经济基础和政治统治,在广度和深度上超过了其他法家代表的改革,从而使秦国从不被人重视的“夷狄之邦”,一跃而成为令人畏惧的“战国七雄”之首的强国,为后来秦统一天下奠定了基础。

商鞍在秦国主持变法,以《法经》为蓝本制定的秦律,对于秦法制的统一和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秦汉以后的封建法典都以“律”为名;提出了一系列的“法治”理论和推行“法治”的方法,在法律上确立了集权制,为秦始皇建立统一的封建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正如东汉王充在《论衡·书解》中所说“商鞍相孝公,为秦开帝业”。

复习思考题

1.春秋时期郑国、晋国“铸刑书(鼎)”的情况如何?曾遭到谁的反对?为何反对?

2.试述《法经》的结构、主要内容及其历史意义。 3.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发生了什么变化?为什么? 4.简述商鞍变法的主要内容及其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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