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经济补偿⾦⼯资基数的确定
很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被解除或劳动合同终⽌时往往因经济补偿的计算问题与⽤⼈单位发⽣争议,争议的焦点通常是计算经济补偿的“⼯资”如何确定。⽤⼈单位和劳动者双⽅由于对计算经济补偿的“⼯资”基数理解不⼀,导致劳动争议的发⽣。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终⽌后,⽤⼈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作的年限,每满1年⽀付1个⽉⼯资的标准向劳动者⽀付经济补偿。6个⽉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的,⽀付半个⽉⼯资的经济补偿。计算经济补偿⾦的“⼯资”标准如何确定?实践中很多⽤⼈单位在计算经济补偿时,以劳动者的最低⼯资或基本⼯资作为计算基数,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就必须理解“⼯资”的含义。
《关于贯彻执⾏〈中华⼈民共和国劳动法〉若⼲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3条规定,《劳动法》中的“⼯资”是指⽤⼈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般包括计时⼯资、计件⼯资、奖⾦、津贴和补贴、延长⼯作时间的⼯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付的⼯资等。实践中劳动者的⼯资⼀般有基本⼯资、应发⼯资、实发⼯资之分。基本⼯资通常是指⽤⼈单位给劳动者设定的底薪,⼀般未包括加班⼯资、津贴、补贴、福利待遇等。应发⼯资是指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获得的全部⼯资,包括了基本⼯资、加班⼯资、奖⾦、津贴等。实发⼯资是指劳动者每⽉实际拿到的⼯资,通常会被扣减⼀些费⽤,⽐如,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所得税,扣伙⾷费、房租费,劳动者实际到⼿的⾦额通常会⽐应发⼯资少。经济补偿⾦的计算应当以劳动者的应发⼯资作为基数,⽽不是以基本⼯资、实发⼯资为基数。基本⼯资仅仅是劳动者⼯资的⼀部分,显然不能作为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实发⼯资并不能真实体现劳动者的⼯资⽔平,⽐如,⽤⼈单位不按规定⽀付加班费、克扣⼯资等违法⾏为都可导致实发⼯资低于劳动者实际的⼯资,显然也不能作为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中华⼈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资按照劳动者应得⼯资计算,包括计时⼯资或者计件⼯资以及奖⾦、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前12个⽉的平均⼯资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资标准计算。劳动者⼯作不满12个⽉的,按照实际⼯作的⽉数计算平均⼯资。【典型案例】某公司因客观情况发⽣重⼤变化,与部分员⼯解除合同,员⼯李某因经济补偿⾦计算问题与单位发⽣争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公司每⽉实发给李某的⼯资为1900元,李某⼯资由基本⼯资1300元+加班⼯资300元+岗位津贴200元+住房补贴100元+津贴100元组成,公司每⽉在发放⼯资时扣减伙⾷费100元,实际每⽉发放1900元。李某要求按照2000元的标准计算补偿⾦,⽽公司开始要求按照1300元的标准计算补偿⾦,后公司作出让步,只同意按照1900元作为基数计算。
【李*春评析】本案公司要求以李某的基本⼯资1300元计算经济补偿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同样,以1900元作为基数也是错误的,李某虽每⽉实际到⼿的⼯资为1900元,但这是公司扣减伙⾷费后的⼯资额,并⾮李某的应得⼯资,应以2000元作为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
【风险提⽰】⼯资是⼀个总额的概念,包括计时⼯资、计件⼯资、奖⾦、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资、特殊情况下⽀付的⼯资。在计算经济补偿⾦时,应当以劳动者的应发⼯资作为计算基数。另外,劳动者⼯作不满12个⽉的,按照实际⼯作的⽉数计算平均⼯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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