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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省电力公司1997年度工效挂钩计税工资
列支问题的批复
【标 签】省电力公司,工效挂钩,计税工资【颁布单位】安徽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皖国税函﹝1997﹞363号【发文日期】1997-12-17【实施时间】1997-12-1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综合财务规定省电力公司:
你公司《关于1997年度工效挂钩工资问题的函》( 皖电劳[1997]220号)悉。 鉴于华东电力集团是经国家体改委、劳动部、财政部批准实行“工效”挂钩的单列企业集团,你公司又是该集团的核心企业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50号文件精神,现对我省部属电力企业(包括就地核算纳税的、地方联营、股份制电力企业,下同)1997年度工资效益挂钩计税工资列支问题函复如下:
一、我省部属电力企业1997年度工挂计税工资总额按华东电力集团华东电
人[1997]585号文规定的范围提取列支;全省部属各供、发电企业计税工资额度分配按你公司皖电劳[1997]10号文执行;省公司留存未分解部分可用于全省部属企业之间调剂或发放单项奖金、补贴等。同时,你公司应从工挂工资总额中拿出一部分建立以丰补歉的工资储备基金。
二、对未核入挂钩工资总额内的各种单项奖金、补贴等,你公司在向下分配时 ,要有文件依据,并同时抄送我局及合肥市国税局和企业所在地国税机关。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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