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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物业保安管理部消防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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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保安管理部消防管理规定为了加强消防工作,保护公共财产和广大业主(住户)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市有关消防规定,特制定本规定:1.消防工作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本管理所指定防火责任人和义务消防员,其职责是:

(1)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上级有关消防工作指示,开展防火宣传,普及消防知识;

(2)组织逐级防火责任制,落实有关防火措施;

(3)经常检查防火安全工作,纠正消防违章,整改火险隐患;

(4)监护动火作业;

(5)管理消防器材设备,定期检查,确保各类器材和装置处于良好状态,安全防火通道(包括走廊、楼梯)要时刻保持畅通;

(6)定人、定时、定措施,同时组织制订紧急状态下的疏散方案;

(7)接到火灾报警后,在向消防机关准确报警的同时,迅速启用消防设施进行扑救,并协助消防部门查清火灾原因。

2. 实行业主(住户)防火责任制,各业主为当然防火责任人,负责做好各自所属范围的防火安全工作;3.消防区及楼梯走廊和出口,必须保持畅通无阻,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或封堵,严禁在消防通道上停放车辆及堆放家具和其他杂物;4.不得损坏消防设备和器材,妥善维护楼梯、走道和出口的安全疏散指示、事故照明和通风设施;

5.住户内严禁经营和贮存烟花爆竹、炸药、雷管、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在小区内燃放烟花、爆竹;6.遵守安全用电管理规定,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家用电器、燃气用具,严禁超负荷使用电器,要经常保持清洁,切勿留有油渍,切勿明火试漏;7.本小区内任何商铺必须按每3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备灭火器1只(小于30平方米配备1只,大于30平方米配备2只以上),并放置于易于取用的固定位置;8.小区范围内公共地方均不得燃烧香火纸张、织物、纤维、塑料制品、木制品几其他废弃物品,烟头及火柴余灰要随时弄熄,教育小孩不要玩火;9.业主(住户)进行室内装修,需要增设电器线路时,必须先经管理处批准并保证符合安全规定,严禁乱拉、乱接临时用电线路;

装修材料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并按规定每5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备1只灭火器;

如使用易燃或可燃材料的,必须经消防管理机关批准,按规定进行防火处理,并按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备3只灭火器;10.需要进行烧焊等动火作业的,应向管理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做好防护措施后,在专人监护下,方可作业;

11.发生火警,应立即告知管理处或拨火警电话"119",并 电器开关、燃气阀门和门窗,迅速离开住所;

住户及其他人员应迅速有序地从楼梯疏散,切勿惊慌拥挤;

12.根据市消防管理暂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业主 元罚款,处以防火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 元罚款,并可报机关处理。

(1)占用或封堵消防区、楼梯、走道或安全疏散出口的;

(2)封闭或损坏消防标志、消防设备、设施的;

(3)已具备使用管道燃气条件,还继续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

(4)乱拉、乱接电器线路的;

(5)未经许可擅自改动燃气管道的;

(6)擅自挪用灭火工具、器材或消防备用水源的。

1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作业,并根据情况,处行为人 -- 元罚款,处防火责任人--元罚款,可报机关并处行政拘留。

(1)未办理消防申报审批手续即进行室内装修的;

(2)不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设备、设施及消防安全标志的;

(3)室内装修所用材料不符合防火要求,不进行防火处理的;

(4)未办理申报审批手续即进行动火作业的;

(5)烧焊、用火、用电作业,防火安全措施不落实的。

14.各住户必须服从消防机关和管理处人员有关防火方面的管理,如难、辱骂或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妨碍消防监督工作人员依法执法行使职权的,分别情况,处防火责任人及直接责任人--元罚款,并处行政拘留,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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