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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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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其辩论原则是其特有原则。

2.合议制度的概念:合议制度是指由三名以上为奇数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庭,以人民的名义,具体行使民事审判权,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也称为合议制。一审合议庭可以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也可以全部由审判员组成,但不可以全部由陪审员组成;二审合议庭必须全部是审判员,不能有陪审员;再审时原审程序中有陪审员参加的,陪审员仍可参加,丹合议庭必须另行组成,即原来的审判人员不得再作为合议庭成员。

3.回避制度的概念: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有关人员,在遇到法律规定的情形时,退出该案件诉讼程序的制度。

4.应当回避的主体范围:应当回避的人,即应当回避的主体范围包括:审判人员、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和勘验人。

5.不公开审理的几种特殊情况:(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3)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6.级别管辖中属于中级人民管理的第一审案件有:

(1)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这里是指已经超出基层人民的辖区,而在中级人民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确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这类案件主要包括:①海事、海商案件②专利纠纷案件③著作权案件④重大的涉港澳台民事案件⑤诉讼标的额大或者诉讼单位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⑥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⑦对于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作出裁决的案件。

7.高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案件:通常是指诉讼标的金额大的民事案件作为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

8.地域管辖: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根据被告所在地确定管辖,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那么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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