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r H _% n●H ru H 浅析假义务人构成拒执罪引起的法益冲突 赵鑫 摘要:关于假义务人是否构成拒执罪,理论界存在有罪论和无罪论的争论,对于这一问题争论归根结底是刑法保护 法益的分歧,笔者赞同无罪论。因此,在无罪论的基础上,笔者试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协调法益与平衡兼顾的建议,主要 包括对侦查模式进行改革,;调整证据责任分配制度;提高无罪推定原则的地位;保安处分制度的引入。以期做到裁判 的既判力和司法权威不再受到质疑和挑战,裁判更能让人遵守和信服,法律信仰根植于心中。 关键词:假义务人;拒执罪;冲突与挑战;改进建议 一、关于“假义务人”理论概述 准确的说,假义务人并不是法律概念,但是对其下定义有 助于刑法中理论问题的研究和探讨,从而为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笔者认为,假义务人就是因拒不执行前一违法犯罪裁判继而导 致被判处拒执罪,而后又有证据证明前一裁判是错误的被告人。 有的学者认为,所谓“假义务人”是指被错误裁判并被赋予不 合法义务的人。当前理论上关于假义务人是否构成拒执罪的争 论,包括有罪论和无罪论。支持无罪论的学者认为,前一裁判 最终被证实确实是错误的,所以从根本上说是对被告人的一种 人身侵害,此时应该纠正错误裁判,而不是将焦点放在拒 执罪及其执行上。因此,拒不执行错误裁判的行为不构成本罪。 反之,支持有罪论的学者认为,对于因不满错判、乱判而 拒执的行为,只要情节严重,即符合刑法第l_百一十i条拒执 罪,理应定罪处罚。笔者认同无罪论,认为假义务人不构成拒 执罪。 二、假义务人构成拒执罪带来的冲击和挑战 笔者试从以下几个角度分析“假义务人”构成拒执罪对刑 法理论和实务带来的冲击和不利后果: 第一,罪刑法定原则的核心在于司法权力,保障公民 自由。在前一裁判被证实是错误时,判处拒执罪以及执行是对 罪刑法定原则的违反,被告人对于前一裁判,可能是同于自身 能力有限无法证明其无罪,但拒不执行实属无奈之举,并不是 有意而为之;另一方面是对既判力法定效力的挑战,生效判决 的确定力、执行力意义将无处可寻。罪刑法定原则和既判力效 力受到威胁。 第二,对前一违法犯罪行为和拒执行为的两次审判,最终 证实前一裁判是错的,造成了司法资源浪费的不利后果。司法 活动无法达到惩罚犯罪和保益的二元目的。从刑法经济学 的角度上讲,违法审判破坏了刑法的制度安排。 第i,社会公众对裁判结果的普遍遵守和服从是司法 权威的基本内涵。若承认假义务人构成拒执罪则是对司法权威 甚至是法律制度权威的亵渎,司法机关作为国家公权力机关, 司法权威不容社会公众质疑、挑战,但是如果司法机关自身动 摇其权威的至上地位,那么势必会引起普通民众甚至是整个社 会的怀疑。 第四,立法之初目的已不能解决当前实务中遇到的棘手问 题。法律规范的不健全、有待补充,导致司法裁判陷于无据可 循的境地,立法与司法不能顺畅的衔接起来,立法无力指导司 法裁判,立法理论与操作实务脱节,笔者认为,应该运用限缩 解释,将这一情形排除在拒执罪之外,也是符合刑法发展趋势 的。 后果:一是,纠正侦查中超期羁押以及因错判被羁押期间 失去了保障,人身自由受到了,人格尊严不被尊重, 和法律赋予的权利遭到了侵犯,从根本上违反精神;二是, 南司法侵权引起的赔偿问题,人身自由是不能用金钱衡量和估 价的。 综上,笔者认为,为保证刑法理论与司法实务相一致,假 义务人不能构成拒执罪。 三、浅析防止判处拒执罪后发现错判的建议 是,借鉴英美法系国家侦查双轨制的基础上,对我国刑 事侦查程序进行改革。所谓双轨制,是指刑事侦查活动可以由 代表国家的侦查机关和代表个人的辩护方同时进行并彼此 的一种侦查。笔者建议,一方面应赋予辩护方更多的监督 权利,从根本上重视其监督地位,与侦查机关处于平等的侦查 地位,另一方面建立执行有力的监督机制,如设立第三方监督, 即社会监督,与案件无涉的普通民众有监督的权利,做到程序 透明公开,使得公众对裁判认同和信任。 二是,在具体裁判中注重对无罪推定原则的运用,在裁判 文书中体现无罪推定。无罪推定的推行要求必须具有良好的法 治环境,即要求整个社会的意识达到一个较高的层面,宁可错 放,不可错判。审判中无罪推定很难认定,惟有被告人自己内 心确信,但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故笔者建议,调整证据制度中 证明责任分配。自证其无罪无疑是加重被告人的证明压力,允 许被告人在面对对其不利的讯问又无法证明其无罪的情况下沉 默不答,也是抵抗刑讯逼供的牵制手段和保障的具体措施。 三是,提高法官职业素养。这是事前预防被判处拒执罪后 发现前一裁判错误、从源头上排除假义务人出现的最有效手段。 司法裁判是主体,法官主导案件审理进程。具备良好职业 素养的法官,不仅单纯依据法律,更是结合多年审判经验与道 德规范的基础上得出公信力裁判。 四是,刑法修改的主要方向就是增设保安处分制度。《刑法 修正案八》中规定,禁止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 正是继时期后保安处分制度重新人刑的体现。也反映出刑 法向社会防卫法过渡的趋势。对于某些判决(对于人身危害性 较大或是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罪犯,在目前司法环境中还不宜 适用保安处分)未必要判处刑罚,可以适用保安处分,假使出 现错误,也是比较容易挽回受损法益的。单纯的惩罚并不是刑 法的本意,预防犯罪和保益才是刑法的追求。(作者单位: 兰州大学法学院) 一参考文献: [1] 张明楷.刑法的基本立场[M].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2:67. 第五,根据之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公民人身 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在前一裁判未被证 实错误之前,拒执行为在一定时间内一定程度上是违反法律规 定的,是违反既判力、损害法律尊严的,因而被判处拒执罪并 收监关押无置可否,但前一裁判被纠正后,造成了两方面严重 [2] 邓超.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价值冲突[J].云南法学, 20o0(2):58—61. [3] 李玉萍.我国“刑讯逼供”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J]. 法学杂志,2005(2):l18. 作者简介:赵鑫(1989一),女,黑龙江黑河人,兰州大学法学院2012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1 82・ US 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