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葫芦使用注意事项
一、 电动葫芦组成:
电动葫芦有钢丝绳、导绳器、吊钩、减速机、电机等组成。 二、 电动葫芦安全注意事项:
1. 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学习,并接受安全技术培训,经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核,取得地方主管部门签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从事指挥和操作,严禁无证操作。
2. 电葫芦在使用前检查吊钩、钢丝绳、减速器等易损零部件的安全技术状况。
3. 电葫芦使用时,禁止闲人进入吊装危险区域并派专人看护。 4. 电葫芦在吊装时摆放或捆绑物品必须规范、符合吊装规定要求。 5. 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螺母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禁止起重操作。
6. 吊物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动、吊物棱角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7. 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8. 在停工或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篮、吊具和索悬在空中。 9. 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检修。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机构的制动器。 10. 下放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器停车。
11、保持吊绳自然下垂,如有交叉扭结情况,必须停止起吊,待处理完后方可再吊。
三、 起重指挥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1. 必须按规定指挥信号进行指挥。 2. 及时纠正对吊索或吊具的错误选择。
3. 正式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先将工件放回去地面,故障排除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4. 吊装过程中,任何岗位出现故障,必须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5. 指挥吊运、下放吊钩或吊物时,应确保下部人员、设备安全,重物就位前不得解开吊装索具。
6. 对可能出现的事故,应及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四、 起重作业中,司索人员(起重工)应遵守以下规定: 1. 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2. 根据重物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吊具与吊索。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吊索、吊具混在一起使用。吊具承载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吊索不得超过安全负荷;起升吊物,应检查其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
3. 吊物捆绑必须牢靠,吊点和吊物的重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余下的绳头,应紧绕在吊钩或吊物之上。多人绑挂时,应由一人负责指挥。 4. 禁止随吊物起吊或在吊钩、吊物下停留。因特殊情况进入吊物下方时,必须事先与指挥人员起重机司机(起重操作人员)联系,并设置支撑装置。不得停留在起重机运行轨道上。
5. 吊挂重物时,起吊绳、链所经过的棱角处应加衬垫。吊运零散的物件时,必髯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等器具。
6. 不得绑挂、起吊不明重量、与其它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地面和其它物体粘结在一起的重物。 7. 人员与吊物应保持安全距离。放置吊物就位时,应用拉绳或撑竿、钩子就位。
8. 高空吊装体积较大的物件时,应捆绑拖拉绳。 五、 起重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好以下工作:
1. 将吊钩和起重臂放到规定的稳妥位置,所的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
2. 将吊索、吊具收回放置于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达到报废标准的要及时更换。
3. 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设施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4. 对起重机械进行维护保养时,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志牌或加锁。 六、 起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各级安全监督人员的检查,起吊员应掌握应急事故处理预案,严格执行和落实安全措施及规定。 七、事故处理
一旦发生起吊事故或造成设备损坏,应按着“三不放过”或“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进行分析总结,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2012年11月1日 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