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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论 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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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千元以上2千元以下罚款。该条第2款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该条第3款和第4款对于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和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行为也作了类似规定。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可以看出,饮酒后驾驶和醉酒驾驶是法律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类行为,前者对应于行政处罚,后者则对应于刑事处罚。尽管《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醉酒驾驶在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也设置了吊销驾驶证、限期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等行政处罚,但与饮酒后驾驶所处的罚款、拘留、吊销驾驶证、限期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等相比,《道路交通安全法》实际上是把对醉酒驾驶行为真正意义上的处罚留给了刑法。因此,行与刑法在酒驾问题上并非一种简单的衔接关系,而是一种递进式的基础和实质的关系。

醉酒驾驶行为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上的差别,不应当影响醉酒驾驶行为的入罪,而应在量刑上体现出来。我国《刑法》第61条规定,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另外,根据《刑法》第37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这说明,在刑事司法领域,对于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也是需要予以考量的,但是其考量的路径是通过裁量刑罚的轻重,而非在罪与非罪的判断上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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