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宝玛科技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规定

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规定

来源:宝玛科技网
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规定:

1、二、三级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根据病情需要可以办理转诊转院手续.

2、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诊必须转往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不得转往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3、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以直接到自已选定的二、三级医院及定点中医及专科医院就诊,不需要办理转诊.参保人员如发生以下情况需办理转诊转院手续:

(1) 因病情需要转往参保人员未选定的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2) 参保人员在我院住院期间病情需要转往其他定点医疗机构连续住院时(不另收起付线)。 4、转诊时须由科主任或副主任医师以上的医师填写全市统一的《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单》,医院医疗保险办公室盖章核准后方可办理转诊手续。

5、《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单》由转诊医生逐项填写齐全,一式两联。

6、海淀区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因病情需要转诊转院,除需在转诊医院盖章后,同时应到海淀区医疗保险办公室盖章核准后方可到接诊医院就诊.(在海淀区内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的医疗费用采取记帐方式,不能发生现金)

7、对于外院转来的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应严格执行医疗保险管理的各项规定,使用“北京市医疗保险专用处方”、“住院费用结算单”。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 二、 公费医疗转诊转院规定:

1、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因我院条件,需转往上级医院或专科医院就诊时,须由科主任或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填写全市统一的《北京市公费医疗转诊单》,医疗保险办公室盖章核准后方可就诊。

2、《北京市公费医疗转诊单》一式三联.其中A联、B联由转诊医生逐项填写清楚,C联由接诊医院填写。 3、对于外院转来的公费医疗人员严格按照公费医疗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使用“北京市公费医疗专用处方”、“住院费用结算单”,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

4、急诊转诊:对符合急诊范围并有治疗需要的患者,我院给予办理急诊转诊证明,应注明转诊目地、转诊期限及转往医院名称、经治医生签字,盖公费医疗转章后生效。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baomayou.com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4号-6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