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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设立与变更

来源:宝玛科技网


作者:陈晓军[1]

作者机构:[1]山东农业大学法学系 出版物刊名:人民法治 页码:40-43页

年卷期:2019年 第14期

主题词:市场主体地位;内部治理结构;民法总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

摘要:2017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市场主体地位,第九十六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这样我国的民事立法结束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长期以来法人地位缺失的局面,以特别法人的形式规定了其主体身份,充分体现了我国民法总则在法人制度方面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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