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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印章管理规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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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印章管理规定就是为了规范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硬件、软件开发与应用,便于数据处理,实现网络管理、信息共享以及防伪能力唯一识别性,同时,加强印章社会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印章社会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前向所在地机关报告印章制作情况。

第二十条 从事印章经营业务应当在批准的固定场所内进行。

第二十一条 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治安第一责任人,负责做好本单位的治安防范工作:

(一) 教育从业人员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 制定并落实各项治安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

(三) 监督从业人员认真执行承接刻制印章查验证明和登记工作;

(四) 对机关检查发现的治安隐患及时整改;

(五) 发现涂改、伪造备案或准刻证明等可疑情况以及案件线索,及时报告机关。

第二十二条 外商独资、中外合作和中外合资企业不得经营本办法所规定的印章业务。

第二十三条 机关应当对经营印章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 定期对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治安隐患,限期整改;

(二) 发现可疑情况或者案件线索,依法调查处理;

(三) 依法对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的违规违法经营行为进行查处。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

第五条 规定的,非法制作或者使用印章的,除收缴非法印章外,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买卖印章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

第七条 、

第 、

第十条 和

第十一条 规定,未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的,予以警告,并限期补办;逾期不办理的,制作的印章为无效印章,由机关予以收缴,对委托刻制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

第十二条 和

第十三条 规定,刻制外文印章或擅自刻制中外文并刊印章及违反规定刻制两枚以上单位法定名称章的,收缴违法制作的印章,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

第十四条 规定,逾期或不进行年审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 违反本办法

第十 规定,将印章业务转包他人经营的,收缴违法制作的印章,取消其经营资格,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对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

第十九条 规定,未查验准刻证明和履行登记手续的,对承制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

第二十条 规定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处取缔。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规定的,对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予以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伪造本办法规定的印章,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机关的人民在监督管理印章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权利、贪腐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印章准刻证明的式样由统一制定。

第三十五条 印章载有密级信息的,可由印章制发单位自行建档保存。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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