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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事业的发展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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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事业的发展史

消防,是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防灾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事关全民安全的重要工作。所以,历代统治者都比较重视消防工作,颁布火令,设置火政。《史记.五帝本纪》记载:我国“人之初祖”黄帝在安排国民生计时,就曾提出“节用水火财物”的要求,以防火灾,并设置了专门管理用火的官——火政。唐朝的《永徽律》是我国保存下来的最早、最完整的一部法律,其中有关消防的规定比较全面,这在各国消防法制史上占领先地位。无论是防火,还是灭火,都要有人去实施,前人深知这一点。因此,在以法治火的同时,也很重视消防组织。北宋年间(960-1126年)汴京城内驻扎在望火楼下专司救火的和南宋年间(1127-1279年)临安(今杭州)等地建立的“潜水队”可以说是世界上较早建立的官办专职消防队。到了清代,在光绪年末年创立消防以前,消防组织主要是民办或商办的救火会一类组织。救火会又称水会、水局、水社、水龙局等,始建于南宋年间,在清代有了较大的发展。

清代末期,国家创立了一种新的消防组织形式,即消防。“消防”一词并非我国古已有之,它是20世纪初从日本引进我国的。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清在天津成立消防队,这是我国第一支近代消防。1903年,北京创立官办消防队。继后,哈尔滨、昆明、广州、吉林、安庆相继建立了这类消防队。1911年,中华成立后,北洋设立京师厅,厅内设有消防处。但各地消防队伍发展缓慢,直到1949年全国前,许多县未设立消防队,一些城市的消防队也为数很少。

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后,党和十分重视消防事业的发展,把消防工作当作关系国计民生的一件大事。经50年的努力,消防组织有了巨大的发展。从建国初期到现在,大体经历了6个发展时期。它们分别是:实行职业制时期改义务兵役制时期,由代管时期重归机关管理时期,恢复时期纳入序列时期。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经济建设突飞猛进,为了适应客观形势的发展,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党于1982年6月19日批转了党组《关于人民武装管理问题的请示报告》,决定将全国现有实行兵役制的武装、边防、消防3个警种,连同从接收的内卫,统一组建成“中国人民武装”。这一重大改革,于1983年1月在全国实施。消防纳入序列后,建设得到全面加强,消防事业蓬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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