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集中供热价格调整后提高驻呼和浩特市区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取暖费发放标准的通知
内财行[2008]1379号
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减轻职工经济负担,依据《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呼和浩特市供热价格的通知》(呼发改价字„2008‟715号)中“居民住宅供热价格收费标准由现行每月每平方米2.95元上调至3.68元”的规定,经报请自治区同意,决定从2008年冬季取暖期起,在《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集中供热价格后提高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取暖费发放标准》(内财行[2007]985号)基础上,相应提高驻呼和浩特市区区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取暖费发放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照此执行。
一、驻呼和浩特市区区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取暖费发放标准提高后,依照《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取暖费发放办法》(内政办字„2003‟323号)规定,仍由职工夫妇双方所在单位各自负担50%。照此负担比例,重新制定了驻呼和浩特市区区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取暖费发放标准(见附件),各部门(单位)要按此进行发放。
二、驻呼和浩特市区区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取暖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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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标准提高后,对职工配偶无工作能力且无固定收入来源的,或在困难企业工作或下岗失业后仍未再就业的,以及职工丧偶的,职工除按规定领取相应住宅取暖费外,经所在单位核实后,由单位自筹资金,另对每名职工每年按773元的标准发给住宅取暖费补助。
三、驻呼和浩特市区区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取暖费发放标准提高后,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人员的取暖费发放标准也由每人每年620元相应调整到773元。取暖费发放标准调整后,其取暖费由发放生活补助费的单位安排发放。
四、驻呼和浩特市区区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取暖费发放标准提高后,职工和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人员提高部分所需经费,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按照人均发放标准以及各单位预算管理性质和实有人数据实予以安排,其中2008年当年所需经费给予办理预算指标追加,以后年度所需经费将列入各单位年度预算。
五、驻呼和浩特市区区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取暖费发放标准提高后,考虑到驻呼和浩特市区以外的区直行政事业单位所驻盟市居民住宅取暖费取费标准也程度不同地进行了调整,相应增加了职工经济负担。对这部分单位的职工所需增支经费,自治区财政按照驻呼和浩特市区区直单位职工人均发放水平核定后,将资金拨付相关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根据所属单位所驻地区的居民住宅供热价格取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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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安排发放。
六、除上述通知事项之外,其他有关规定仍按《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取暖费发放办法》(内政办字„2003‟323号)执行。
七、本次提高的驻呼和浩特市区区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取暖费发放标准,自2008年10月15日起实行。《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集中供热价格后提高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取暖费发放标准》(内财行[2007]985号)同时废止。
附件:驻呼和浩特市区区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取暖费发放标准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八日 附件:
驻呼和浩特市区区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取暖费发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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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职工住宅取暖费发放标准
级别项目 正省级 副省级 正厅级 副厅级 正处级 副处级 正科级 副科级 科员 住房面积(m2) 年发放标准(元/人) 230 200 130 120 110 100 90 80 70 2540 2208 1436 1325 1215 1104 994 884 773
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取暖费发放标准
级别项目 被聘为高级技术职称 被聘为副高级技术职称五年以上 被聘为副高级技术职称五年以下 被聘为高级技师 被聘为中级技术职称、技师和二十年以上工龄的普通工人 被聘为助理技术职称、高级工和十年以上二十年以下(不含二十年)工龄的普通工人 被聘为技术人员、中级工以下和十年以下(不含十年)工龄的普通工人 住房面积(m2) 125 115 105 100 90 80 70 年发放标准(元/人) 1380 1270 1160 1104 994 884 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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