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XX
起诉张XX、兰州XX汽车出租有限公司、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及其
XX市东岗营销服务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的有关规定,单XX委托甘肃XX律师事务所XXX律师担任单XX起诉张XX、兰州XX汽车出租有限公司、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及其XX市东岗营销服务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代理人,出席法庭参加诉讼活动。接受委托后,我仔细阅读、认真分析、深入研究了单XX起诉张XX、兰州XX汽车出租有限公司、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及其XX市东岗营销服务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的所有材料。今天又参加了法庭的庭审调查,与张XX等被告互相进行了举证、质证。在全面了解和掌握本案事实的基础上,结合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特发表以下代理意见和代理请求,供法庭审理和判决时充分参考并采纳,切实维护委托人单XX的合法权益。
2009年3月13日13时30分,张XX驾驶兰州XX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甘A•84916号捷达牌出租车在段家滩路“艺术学校”门前由南向西掉头时,遇单XX驾驶甘A•46111号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两车发生碰撞,致单XX受伤。事发当天,单XX就住进甘肃省干部医疗保健院治疗25天,做了”右胫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出院时医嘱:全休半年、定期检查、一年后拆除钢板。之后单XX又于2010年11月23日在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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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省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8天,做了”右胫骨骨折内固定器材取出术术”, 出院时医嘱:全休一月、避免剧烈运动。
此次事故经过XX市交通支队东岗大队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和现场勘察,研究分析,作出(2009)第0048号《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司机张XX驾驶机动车忽视行车安全,在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行以及张XX在没有禁止掉头的地点掉头时妨碍了正常车辆的通行,是导致这场事故发生的两个方面的原因,张XX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9条第二款之规定,据此认定张XX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单XX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被告兰州XX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为其所有的甘A•84916号捷达牌出租车在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XX市东岗营销服务部投保了两份保险。一份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单号AL00AC03DFA2008T001844,保险期间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24时止),保险单约定: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另一份是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单号AL00AC03DHA2008B001521, 保险期间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24时止),保险单约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200000元。
2011年5月21日,甘肃省法医学会司法医学鉴定中心作出了(2011)第269号《司法医学鉴定意见书》确认:被鉴定人单XX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
为此,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10“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侵权责任法》4“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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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1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和《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7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等法律相关规定,原告单XX向贵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张XX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单XX各项经济损失567.44元,其中:①医疗费357元;②残疾赔偿金23859.56元;③误工费17620.88元;④护理费1562元;⑤住院伙食补助费1320元⑥营养费9720元;⑦鉴定费 1500元;⑧交通费850元。2、请求张XX等被告连带承担所有诉讼费用。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考虑。
谢谢!
XXX律师
甘肃XXX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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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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