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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教育与文化权利——以西南少数民族为研究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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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中文核心期刊 2013年第4期 No.4.2013 J.NORTHWEST UNIVERSITY FOR NATIONALITIES(Philosophy and Soci ̄Scienee) 公民教育与文化权利 ——以西南少数民族为研究对象 任 勇 (华东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上海201620) [摘要]从少数民族发展的内在逻辑来看,文化权在其成长过程中具有重要的地位。改革开放以后,社会结构的转型 促进了少数民族文化权的兴起并影响到其实现。作为建设现代多民族国家的基本要求,国家必须对此进行有效而积极的回 应,全面落实和尊重少数民族的文化权。从政治学意义上来看,少数民族公识的兴起也逐渐反映在了文化权上面。这就 需要在重视少数民族文化权利基础上进行公民教育,充分考虑少数民族文化权利兴起对公民教育的影响,并将其贯彻在公 民教育的全过程。 【关键词]文化权利;公民教育;国家认同;国家建设 [中图分类号]G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5140(2013)04—0084—09 作为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文化权利具有不可或缺的意义,因为任何人的成长都不能脱离文化的作 用和影响,少数民族也同样如此。相比较而言,少数民族的文化权的特点更为明显,它成为区别不同民族 之问的重要元素。而在社会转型的条件下,文化权利既构成了少数民族内在成长的动力之一,也影响了少 数民族成员的公民身份构成。于是,公民教育就与文化权利发生了关联,加上考虑国家与社会的要素,它 们就有可能影响和改变原有少数民族公民教育的过程。因此,本文试图以社会转型条件下的西南民族地 区为研究对象,对公民教育与文化权的内在逻辑、表现形式以及影响过程进行分析,以此提出建构少数民 族文化权利基础上的公民教育的实现路径。 一、社会转型与少数民族文化权兴起 从一定意义上讲,作为一个文化共同体,民族既是族群自我存在的表象,也是国家自我建构的根基。 所以,与文化并存的权利就成为族群成员对自己身份的有效表达,构成了文化权利的组成部分。一般而 言,少数民族文化权利包括拥有和保留本民族语言和文化、风俗和生活方式的权利以及教育平等的权利。 也就是说,如果少数民族不能真正享有文化权利,就“不能表现自己的个人特征和集体特征”…,这样就会 让族群成员的身份认同发生混乱。当然,任何形式的文化都是历史与社会发展的产物,它不是抽象存在 的,而是有现实的社会和物质基础的。所以特定的少数民族文化形态,不仅是具体的价值形态、物化形态 和制度形态等,而且可以是宗教仪式、风俗习惯等特定的生活形态和婚姻、家庭结构等组织形态。这种共 [收稿日期]2013—05—16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西部民族地区公民教育与国家认同研究”(项目编号为:10CZZ004);2012年上海 高校青年教师培养资助计划(项目编号为:ZZHDZF12018);华东大学2012年科研项目“上海地区少数民族流动人 口族群认同与社会治理研究”;2012年上海高校“产学研践习计划”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任勇(1978一),男,河南卢氏县人,讲师,博士。研究方向为当代中国与政治。 同体的生活方式保证了少数民族文化的生活方式,进而使得族群成员获得文化成员的认同。同时作为特 定文化共同体存在的少数民族,实际上还是具有特定的社会组织方式、交往方式、生活方式、文化一51、"理结 构和信仰取向的少数民族共同体。这就决定了对于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理解,不仅要包括维护少数民族 的文化资源,而且还要保障少数民族的信仰方式、生活方式和民族传统。因为它“本身反映了一种值得尊 重的自主文化选择,它是个人认同的组成部分,影响着个人的地位和自尊感,一种文化中的共同成员资格 增加了归属感,增强了互相承认关系。” 具体对西南地区少数民族文化形态而言,它们在从古典文明向现 代文明转变的同时,就已经开始从特定社会形态和文化形态有机统一共同体中,逐渐发展成以特定文化 形态共同体为主的存在方式。 而改革开放以后,少数民族的演变进程又发生了变化,其中最直接的表现即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兴 起。与少数民族文化形态保存相对较完好的前现代社会相比较,“现代化要求的是大众趣味和风格的转 变、新技术和新要求的产生以及新效能的聚合。” 改革开放以后,在确立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原则过程中, 在追求标准化、利益化的全球商业文化冲击下,许多少数民族文化存在的基础逐渐萎缩,甚至出现了衰落 的迹象,它可能“意味着一种信仰的萎缩、活动技能的丧失、与主题有关的知识之精确性和详尽程度的降 低以及对某些特殊对象的兴趣的降低。”[ 同时,此后发生的前所未有的大规模人口流动,已经开始影响到 族群成员的身份体系,作为传统民族共同体稳定性支撑之一的民族文化认同正在成为社会变迁中的变 数,而基诺族和摩梭人文化的变迁就说明了这一判断。根据2009年云南基诺族传统文化传承调查发现 ,作 为我国目前确认最晚的单一民族,基诺族历史上形成了包括民俗习惯、手工技艺、民族文学与艺术、民族 宗教、民族体育在内的民族传统文化。在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整个基诺族文化正在出现断裂的危险。在 对该民族聚居地的调查中发现,基诺族民族服饰是该民族的重要文化特征,是表明身份和自我认同的重 要标志,而被调查者对于基诺族民族服饰“会自己做,并且经常穿戴”的人为10%;“自己会做,只有在民族 重要活动时才穿戴”的人为26%;“自己不会做,只有在民族重要活动时才穿戴”的人为48%;“自己不会 做,但是喜欢穿戴”的人为8%;“自己不会做,也不穿戴”的人为8%。在“对基诺族民间文学、艺术的认知情 况”的调查中,被调查者对于基诺族民间文学、艺术“非常熟悉,并且会创作和讲述”的人仅为2%;“不熟 悉,但是会讲述一部分故事”的人为26%;“了解一部分,但是不会创作和讲述”的人为28%;“什么也不会” 的人达到了34%;另外10%的人表示“会讲一点”。在关于基诺族手工技艺文化传承的问题上,文化断层的 问题更为严重,被调查者对于“熟悉基诺族手工技艺,并且还带有徒弟”的人为6%;“熟悉基诺族手工技 艺,并且自己也会做”的人为34%;“知道基诺族手工技艺,但自己不会”的人为58%;“不知道,不会做,也 不想知道和不去学习”的人为2%。类似于基诺族服饰的情况在西南地区并不是少数,如四川羌族的羌笛 演奏及制作技艺、藏族的德格印经院藏族雕版印刷技术、云南彝族海菜腔、贵州侗族玉屏箫笛制作技艺等 也面临着相同的问题,甚至出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继承人贫困交加的局面。根据调查,目前昆明90%以上 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因生活贫困,而面临无法将技艺传承下去的危险。同时,有些非物质文化传承后 继无人,现有身怀绝技的传承人每年都有离世。2008年初,云南省表示国家和省级“非遗”传承人每人每年 将获得4000至5000元的生活补助和传承经费,但这笔钱的落实却没有任何消息I6]。而非物质文化遗产 作为历史传承下来的象征体系,体现了特定的民族认知规则和价值观,其蕴含的认同精神力量不可忽视, 任何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背后都包含着该民族深刻的历史的记忆。并且它的形成过程,基本上根植于 真实的生活背景和社会经历,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民族传统的生活方式。而基诺族的实践和大量西南非物 质文化遗产的遭遇已经说明了这种生活方式和生存方式在发生变化,其文化内涵和文化认同所聚集的能 量正在减弱,并随着人口代际更替而逐步耗散。例如在对居住在城乡结合部的彝族访谈就说明了这一点: 在文化生活上,现在也不兴杀年猪了,都是在市场上买了。小孩子和年轻人也不穿传统服装 了,只有老年人还在穿,很多小孩子对民族语言只会听不会说。民族文化流失很快。与外地人交 流都说汉语,小石坝村是汉语教学。很希望子女会说民族语言。以前搞活动时邻村的人和本村的 人都来参加凑热闹,现在好像是本地人对自己的文化的兴趣还没有外地人的兴趣浓厚。平时大 家很少聚会,除非是红白喜事,大家才会聚拢l7]。 不仅如此,市场经济的大潮正冲击和改变着少数民族的社会结构,族群文化本身的符号也会或已经 一85— 变成了一种获得利益的手段,“当机构和有关的行动者之间涉及的物质利益和象征利益的所有实际关系或者 看得见的关系都被隐藏起来,而且认同行为的主体本身也得到更多人的认同,这时,象征效能就达到了最大 的效力”_8]。也就是说,一旦利益要素和认同建构联系在一起,即族群的符号变成可以获得利益的工具时,少 数民族认同序列①中所能代表的族群文化身份的象征就会被发挥到极致。蓬勃兴起的西南少数民族旅游业从 一个侧面就说明了这一点。由于这些民族地区经济相对比较落后,发展民族旅游往往就成为当地发展经济的 突破口,这种旅游活动的开展在提升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同时,也稀释了民族传统文化的差异,“在它们变成 当代社会流行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时,它们就经常被特定的群体以不同的方式加以利用,从它们的发明者所 预想的方式到某些群体积极地对其象征与神圣性意义加以讨论”l9。在这样的逻辑演绎下,很容易将包含着 丰富内涵的少数民族文化简化为包装物和简单的民间传说,少数民族身份被简单化和标签化,例如侗族意味 着遍地“大歌”,羌族必须喝完“咂酒”和跳“锅庄”,藏族则象征着永远的高山雪原。在经济发展和旅游开发的 力量推动下,族群符号已经成为一种可以依赖的重要资源和依靠力量,“事实上,要调节上述力量,规划群体 身份、H常生活模式,或对社会资源的竞争的人需要不断围绕族裔标记进行发明创造、商定和再确定” 。这 样,一些少数民族就形成更大的内在动力,以此来展现自己的身份,甚至根据需要创造出虚假的身份符号,这 样以文化为基础的身份和认同就被重新发明和创造出来。云南泸沽湖畔落水村的摩梭人文化变迁这一典型 事例就说明了这一点,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摩梭人原有的少数民族文化特色基本上消失,不仅其服装日趋于 汉化,而且传统民族歌舞也销声匿迹,甚至连摩梭人的宗教也在陷入日益消亡的境地。但是,随着泸沽湖旅游 开发的推进和大批游客的涌人,刺激了摩梭人族群意识的复苏。由于意识到自己民族文化价值的独特性,已 经缺少原有族群特征的摩梭人在开始学会利用民族旅游来获取经济利益的同时,也通过各种方式来展现被 复制的摩梭人文化,从而一定程度上复苏了原有的族群意识。而西南民族地区常见的“经贸搭台、文化唱戏” 的组合形式,就为族群意识的再生产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平台。但很有意思的是,这些少数民族成员对族群身 份和文化的展示基本上取决于能否赢得游客和商业利润的考虑,而非民族本身原生性的族群意识的进发,对 于民族文化传承甚至能否真实记忆已经不是他们考虑的范围。对于这个过程,有学者做了如下的评论: 民族成了一种可供利用的市场资源和族群交往的外在符号。其被看中和强调的部分主要是 民族身份。为了使这种身份得到突出,开发与交往者们将其简化为更易于把握和利用的要素,即 民族特征,并抽掉了与特征无关的其他内容,由于这种简化与省略都带有双方明显的主观色彩, 从而往往使所利用的对象变成了游客眼中奇风异俗式的被动观赏物——其既具有人为的再造 性,同时还产生出自古如此且永远不变的凝固印象【 。 在外部环境的刺激下,以符号为基础的族群意识复兴的同时,更容易匹配着族群个体文化权利的出 现和生成。伴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和信息的巡视流动,多元主义文化政治思潮传人国内,他们主张“承认不 同民族或文化的权利,并且将公民的权利延伸到不同民族和文化背景的个人和团体”l1 。这样,就使得民 族文化权利不仅成为一种可能,而且也可能在实践中体现,从而影响到少数民族认同序列的重构过程。 面对作为社会转型所带来的少数民族文化权利兴起,国家必须而且应该有所回应。对于国家来说,统 一性是国家整合的内在要求,需要“为创造同质的、整合性的共同文化以及忠诚于国家理想的标准化公民 而努力,试图根除地方性的族群与区域的差异”_l3],而多元性则既是中国这种类型的多民族国家的特性, 也是各少数民族生存与发展的内在要求。现代国家的成长必然是现代化成长的历史,在这样的历史运动 过程中,要解决该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如何在现代化的大潮流中维护少数民族的生存与发展,在保证少数 民族文化权利的基础上,巩固多元一体的社会和文化格局。所以,保障少数民族文化权利②必将成为现在 以及未来现代国家成长和建设中的重要战略问题,只有在保障、落实和尊重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基础上, ①由于每个少数民族成员都有不同的认同,社会成员在具体的社会行动中.对这些不同的认同进行依次排列,形成了认同的序列结 构。在不同的环境下,不同类型的认同在个体和群体中的地位和影响是不一样的,他们往往根据不同的情形对自己的认同进行排列, 从中导致传递的信息和产生的效果也不同,直接影响了整个事件和行动的过程。 ②在现代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世界文化多样性的核心意义在于协调不同族群之间的关系,消弭族群冲突。而消弭这种冲突的 价值基础是基于现代性的个体和全体权利。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权利,在国际法上属于公民文化权利,是文化权利的组成部 分。参见关凯:《族群政治》,北京:民族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59页。其实从政治学意义上来解读,更是如此。 才能有效地保证多民族国家的持续发展。 二、国家治理与少数民族文化权利 无论从理论上看,还是从现实上来看,作为一个政治共同体,国家的主体是人,其现实基础是社会。国家 是在一定社会文化历史发展中产生的,具有明显的文化烙印,并被社会所决定。所以,国家和民族一样天生就 被社会赋予了独特的文化印记,其价值选择、制度安排和行为方式,都无法脱离出特定文化的作用和影响 从 古典帝国向现代国家转换的过程中,国家一定程度上是被文化决定的。同时,在现代国家形成过程中,国家的 使命逐步得到规定,即创造现实的社会团结、促进人类发展与进步。为了行使这一历史使命,国家需要对少数 民族的权利进行有效的保障,并采取社会协调和软性治理的手段,“强调更为广泛的,更不具有排他性的公民 资格的,这种被认为是所有公民都具有平等的个体权利”¨1 。国家通过建构共同的文化理解和认同 形态,使不同角色和价值观的少数民族通过各种正式和非正式的机制,得以实现和平以及稳定的互动。为此, 国家往往会采取社会所提供的文化资源或其自身所创造的文化要素,如意识形态、核心价值、文化教育等来 保证少数民族的文化权利,通过对少数民族文化资源的开发和保护,来达到培育公民、整合社会、巩固政权的 目的,实现少数民族成员对于国家的认同,提升对于国家的信任感。在西南民族地区具体实践中,随着国家和 社会的转型,少数民族公识日渐增强,并开始反映到自身的文化权利诉求上来,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自主选择本民族文化的权利。文化是少数民族生存的根基,而进行自主的文化选择是保证少数民 族在社会变迁过程中实现文化更新、重塑社会形态的需要。历史已经证明,“民族文化通常与国家形成过程相 伴随,文化专家们在此过程中重新创造传统、重新塑造和整修人们的族群精神内核”ll 。在少数民族文化重塑 的过程中,只有在保持少数民族文化本真形态和尊重少数民族意愿的前提下,让少数民族成员有权根据时代 变迁,对本民族的文化进行更新和创造,才能创造共同体可持续存在的力量。正是有了这种权利,少数民族才 能找到适合本民族生存和发展的生活方式、价值观念和意识形态。在这个过程中,国家有义务保障少数民族 成员行使这种权利。“作为公民,他们像其他人一样拥有权利和义务,并希望他们积极参与大多数人的政治文 化。”¨1 ]目前,国家治理战略和民族区域自治框架都能为少数民族自主选择文化权利提供足够的空间,并最大 限度地包容不同类型的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为其发展提供安全屏障。在此基础上,少数民族才能真正感受到 国家真切的文化关怀,体会到作为一个拥有平等权利的公民的身份价值,体会到现代国家实实在在的价值和 自主趋向,只有做到这样,“国家不仅可以书写自己的历史,而且可以建构起这个国家的集体身份感”[17]。因 此,少数民族进行本民族文化选择的自主权利就是现代国家治理的应有之意。 但实际上由于西南很多民族地区经济比较落后,地方希望以发展少数民族特色的旅游经济为突破 口。而具体在实践中,则往往采用强制社会动员方式来发展民族文化,甚至一些本不存在的民族符号和仪式 也被创造出来,并在其中增添了许多商业性浓重的内容。比如在西南苗族地区,根据传统习俗,过去农忙季节 基本上严禁吹芦笙,甚至只有经过十几年才敲一次的铜鼓以及鼓藏节期间才跳的木鼓舞,现在这些地方只要 有游客的需求,就随时可以做到。充满宗教意味的只有在五月下旬才能举办的施洞龙舟节,竞然因游客的需 要而举 ]。不仅如此,一些地方甚至把一些少数民族传统中非常崇高的文化符号和象征变成商业产 品,如纹面、神秘的宗教仪式等。在具体的商业操作中,不仅不尊重民族的信仰和意愿,随意对这些具有深刻 内涵的内容解说,而且侵犯了少数民族文化选择的自主权利,甚至从心理上强制民族成员身份认同的改变。 这样导致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因为,“人们在接受一个新的社会身份认同时,往往要经过和自己历史文化的 复杂互动过程”n 。而不是一个简单雷同于市场商品交易的过程,如果是那样,就可能伤害少数民族自尊感 和宗教感,甚至可能加剧少数民族认同序列①中族群认同与国家认同的冲突和矛盾,使得少数民族与国家 ①从具体实践上来看,由于每个社会成员都有不同的认同,对这些不同的认同进行依次排列,就形成了认同的序列结构,社会成员在 具体的社会行动中,形成不同认同序列构成。在不同的环境下,不同类型认同在个体和群体中的地位和影响是不一样的,他们往往根 据不同的情形对自己的认同进行排列,从中导致传递的信息和产生的效果也不同,直接影响了整个事件和行动的过程,122Y_的情形在 少数民族群体中表现的非常明显,并且认同序列在不同层级有不同的表现。作者已经对该问题进行了相关研究,在此不再进行累述。 参见:《公民教育与认同序列重构:以西南民族地区为例》,《社会科学))2013年第6期。 一87— 之间产生距离感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第二,参与和进行本民族文化创造的权利。现代化过程本质上是一种文化互动和重建的过程,不同的 群体在此过程中扮演不同的角色,他们在共同参与的过程中可以创造出有机的公共团结生活。在新中国 成立以后的国家建设中,通过民族区域自治等一系列的制度建构实现了民族和国家的一体化。这期间的 历史经验证明,要实现各民族对国家共同价值和理念的认同,就“需要不同民族之间的交流与互动,同样, 保持国家一体化过程中的少数民族的自我认同和民族传统,也需要民族之间的交流与互动。民族之间的 交流、协商与互动,是多民族国家现代化和民主化健康成长的基础”[ 。这种协商和互动即包括少数民族 之间,也包括少数民族内部,而文化则是一个重要的方面。少数民族成长的过程,本质上就是共同体成员 共同参与、协商和交流、创造维系本民族文化脉络的过程。在现代化的过程中,国家一体化建设和民主化 的取向给少数民族“赋予共同要素以更大的情感力量,通过一致的命运连结之意识形态来巩固他们”[ 1。而 要这种情感获得和实现,同样需要通过少数民族协商和交流来获得积极性,激发出共同体成员中蕴含的 创造力和想象力,进行新的本民族的文化创造。如果能够顺利实现,则可以在实现文化权利的同时,使得 少数民族在现代化过程中获得新的生命力,形成范围广泛、有自觉性和团结感的社会。反之,如果少数民 族成员被排除了文化创造的参与过程,不能参与到公共文化生活创造当中,甚至逐渐演变成文化边缘群 体,就可能形成如科恩所说的:“社会以民主为前提,如果某社会中的少数派在法律上或事实上收到恣意 的排斥,不能参与整体的活动,该社会即已变质” ]。在目前民主化和现代化的背景下,参与和进行本民族 文化创造的权利是整个多民族国家有机团结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少数民族的这种权利被排除,则势必 影响国家整合和一体化进程,甚至最终会摧毁掉整个社会团结的基础。因此,作为实现社会有机团结的重 要内容,少数民族参与和进行本民族文化创造的权利既是迫切的,也是现实的。尊重少数民族这种权利, 可以增强少数民族成员对国家的认同感,因为一个积极的认同感的建构,不仅需要平等和公平的外部环 境,而且需要创造出对族群自我肯定的价值观和制度结构。 但是在西南少数民族实际社会结构的变化中,随着少数民族成员社会流动的大量增加和社会利益分 配格局的变化,加上少数民族中不同群体占据资源的不均衡,导致利益分化非常明显,少数民族群体中社 会分层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而族群内部的资源和机会总是有限的,其中由于“在任何一个复杂构成的社 会的政治核心中总有政治精英以及一套符号形式去表达他们真正管理统治的操作行为” ]。在整个社会 结构大调整背景下,少数民族中的精英和大众分化成为一种必然。相对而言,由于资源占有、分配等 原因,少数民族精英之间可以便捷地建立联盟和裙带关系,而对西部民族教育的实证研究也证明了这一 点。“由于社会金字塔底层的农(牧)民在少数民族中占很大比例,少数民族教育不平等的这一模式严重削 减了教育作为流动促进器的作用,导致高等教育扩展无法惠及广大底层民众。” 虽然当前的少数民族干 部制度,一定程度上可以约束族群精英在族群关系等较为敏感问题的行为。但在资源相对较少的西南民 族地区,作为一个大众化的文化形式,少数民族文化可以成为一种获得经济利益并与族性相联系的资源。 在类似资源相对比较有限的情况下,与少数民族草根阶层相比较,少数民族精英阶层获得资源的可能性 要大得多。于是,如果出现资源占有和实用不平等的情形,少数民族大众的参与和进行本民族文化创造的 权利就有可能被侵犯。例如,在云南地区,为了推动当地特色旅游经济的发展,在族群文化精英的推动下, 甚至出现了将本来属于传统苗族的“拦门酒”风俗移植到瑶族中来,这样的结果就导致了一部分少数民族 大众被边缘化,加上缺少对本民族文化的发言权,①一部分少数民族大众就可能出现对不信任为表征 的国家认同的疏离,如果这种情形持续发展,其后果将是非常危险的。 第l一,少数民族享受本民族文化成果的权利。从完整的文化共同体意义上讲,少数民族仅仅有进行本 ①以上情形如同盖尔纳判断的那样:“现代化流动性和匿名化以及 作的符号化和非体力化的结果,它形成了文化的主流和可接受 性——一个个体所具有的最重要的属性。它使人自动地加人一个民族,因为如果人们使用的文化不与经济、政治和教育当局的文化环 境保持协调一致,他们就会遇到麻烦。“参见厄内斯特・盖尔纳:《亚当的肚脐:“原生主义”对“现代主义”》,载爱德华‘莫迪默主编:《人 民、民族同家——族性与民族主义的含义》,刘泓译,北京:民族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54页。 民族文化选择的自主权利,以及参与和进行本民族文化创造的权利,还是明显不够的。因为“文化既是一 个民族塑造自己的源泉,又是一个民族认识和代表自己的所处环境的中介”[25]。它在民族共同体中构成了 一个完整的网络体系,少数民族在创造本民族文化传统的同时,大量存在的少数民族习惯法保证了其享 受文化成果权利的实现。而随着少数民族对本民族以及其他各种文化诉求的兴起,其参与和创造的文化 成果应该得到民族共同体内部和民族之间的承认。只有这样,他们才能切切实实在享受本民族文化成果 的过程中,感受作为民族共同体的成员的心灵愉悦,实现和共享作为本民族成员的应有权利。实践证明, 在中国这样的多民族国家体系中,对于“在多民族的系统中,如果有关成员感到每个团体都承认、尊重和 乐于慎重考虑其他团体的主要需求和要求,那么,引起对共同体支持的可能性就会增加”l拍]。所以,国家在 进行国家一体化建设中,应该创造机会和条件让少数民族具有享受本民族文化成果的权利,而少数民族 成员在享受权利的过程中感受到国家整合所带来的善意,进而提升对国家和作为国家代表的地方的 信任感,以此形成双向互增权益的局面。 但实际上,一方面当地希望通过发展经济来摆脱少数民族贫困,而另一方面这些行为会使少数 民族原有的文化方式受到破坏,少数民族很难真正享受到本民族文化成果的权利。曾经引起广泛争议的 怒江流域开发即是典型事例,作为一个名副其实的“民族走廊”,怒江流域历史上是狄羌族群、百越族群、 百濮族群、苗瑶等多族群频繁迁徙流动的区域,该区域少数民族比重高达92.2%,除了有傈僳族、怒族、独 龙族、普米族四个特有民族以外,还生活着纳西、藏、白、彝、等18个少数民族,很多地方还保留着刀耕火 种、人背马驮等原始生产方式以及纹面部落等原始社会痕迹。在怒江峡谷狭小的范围内,能够集中十几个 少数民族及其特色鲜明的多样性文化,在世界范围内也是十分罕见。但同时当地经济非常落后,基本上是 在温饱线上下浮动。当地希望通过开发水电站来发展经济,并以此来实现整个民族地区脱离贫困。但 这样做必然会破坏原有的多民族的生态环境。对于当地来讲,他们有自己的说法: 有些人认为搞水电开发后会破坏民族文化,其实这也是误解。傈僳族人民接受了外来文化,但 并没有被这些文化所俘虏,而把这些文化融入了自己的生活,成为自己的东西。怒江的电站建设移 民很少,用不着搬迁到流域以外的地方,每个乡镇、村落都能保留。怎么会破坏他们的文化呢?① 不管是发展经济还是融合文化,如果少数民族的基本生活方式不复存在,就很难谈到可以拥有享受 本民族文化成果的权利。因此在类似以上场景中,要充分考虑少数民族自身意愿等要素,尤其在中国这样 以国家整合为基础的多民族国家当中。国家在社会统一体的框架内,整合的概念必须以重视文化分化为 基础,尊重少数民族不同认同类型存在的基础,承认不同少数民族具有保持自身与主流社会不同的权利, 以便在过程中能够共同享受到多元文化的成果。这样,国家整合的基本理念才能在少数民族当中实现,不 同认同在序列结构中才会协调,少数民族才能真正认同现代国家。 总体来讲,在现代化和民主化的规范意义上,作为共同体中的成员,少数民族“每个人无例外的都可 以受到三重承认:每个人作为不可替代的个人、作为族裔或文化群体的成员、作为公民都应该能够得到对 其完整人格的同等保护和同等尊重” ]。而无论是少数民族进行本民族文化选择的自主权利,还是参与和 进行本民族文化创造的权利以及少数民族享受本民族文化成果的权利,实际上都是现代公民政治在该领 域中的体现,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体系。这个体系对少数民族认同序列的调整,对于国家 的一体多元的制度建设和价值塑造有着深刻的影响,正是有了这个权利体系的存在,少数民族的认同才 获得行动意义上的支撑,才会更加富有创造性和生命力。但是这些制度和价值意义在少数民族成员当中 不是自动生成的,还必须经过系统的传递和完整的再生产过程,从而在对国家制度的社会认知基础上,具 有对国家完整而深刻的理解。所以从这个角度讲,在民族地区进行公民教育就具有非常强的现实意义。 三、文化权利对少数民族公民教育的影响 从政治学意义上看,“教育产生着身份,或者至少制造着身份认同” ]。而少数民族建构何种认同,具 ①时任该州委的谈话,参见http://www.ynepb.gov.cn/color/DisplayPa*ges/ContentDisplay362.aspx?contentid=15088。 有何种身份对国家建设有着重要战略意义。作为一个政治共同体,国家需要少数民族具有与国家发展目 标和价值取向一致的认同排列,需要少数民族成员具有与国家整体相一致的认同意识,并形成一系列的 机制。其中,教育则扮演着再生产和价值内化的重要角色。进一步讲,在社会转型和国家建设的大背景下, 公民教育则显得更加突出,因为它既涉及到少数民族认同的变化,又涉及到国家整合目标的实现。所以, 如同前面所言,“四个认同”①作为公民教育的目标毫无疑问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当然这里所说的公民 教育“不仅是教授制度和原则的基本事实的问题,它还是一个灌输特定的习惯、德行和认同的问 题” 。而随着西南民族地区少数民族成员相关文化权利的兴起,必然会对公民教育的推行和实现产生影 响。 第一,多元文化的影响。民族文化权利兴起的重要背景就是多元民族文化的存在和发展,这种多元文 化形成了中华民族的基础。正是西南地区丰富多彩的多元文化,才使得少数民族具有形成和维护自己权 利的物质基础。这种多元性从历史上体现为民族来源的多元性,而现实中则更多体现为地域、宗教、风俗 等的多元性。在西南民族地区,既有与现代文明相结合的文化,也有以原始生态存在的民族文化形态。文 化多样性和形态的复合性成为该地区显著的特点。既然少数民族文化权利兴起与这种文化多样性密切相 关,就必然影响到以“四个认同”为总体目标的公民教育过程,并且就少数民族认同过程而言,“从来不是 一种单一的构成,而是一种多元的构成,包括不同的,常常是交叉的、敌对的话语、实践和立场”[30],还是由 一系列认同构成的认同序列。因此,文化多元性与认同多层次密切相关,尽管存在民族差异,但是在国家 整体现代化进程中,无论是汉族成员,还是少数民族成员,“他f'il ̄N此强烈渴望社会改革与物质进步,越来 越依赖于他们能否结合成一个有相当规模的、的、强有力的、井然有序的政治实体”[ ]。这就需要统一 的现代国家为背景,并实现对多元文化的整合。在少数民族认同序列的重构过程中,建立明确高于其他认 同类型的少数民族国家认同,而“四个认同”目标的确立则集中表现了这种诉求。但这并不是说不考虑文 化多样性的因素,相反,应该积极将这种文化多样性纳入到整体公民教育的总目标当中去,与公民教育和 认同序列调整结合,在国家整体性治理的背景下纳人多元治理的要素,即在保持少数民族客观多元文化 的同时,又要在主观努力上形成有利于国家认同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第二,族群分层的影响。在西南民族地区少数民族文化权利兴起过程中,族群精英和大众的分化必然 对文化权利的理解和需求有差异。由于他们的位置和拥有的资源不同,也就对不同认同的感知和理解程 度不同,进而也就导致了不同的后果。这个逻辑对公民教育的目标产生了直接影响。因为“几乎在所有的 多族群社会,人们的族群分类是决定社会资源分配的一个主要要素,因而,也就成为决定他们的经济和政 治地位的一个主要因素”_3 。在中国这样的多民族国家也不例外,尤其在整个社会分层加剧的大格局下, 在分布不同族群类型的西南地区,随着社会分化、城乡差距拉大以及利益格局重新分配的局面而出现(参 见下图表) 表1西南地区城乡居民收入差距 城镇居民人均收入/农村居民人均收入 地区 2000年 2008正 云南 4.49 _ 4.27 贵州 3.89 4.20 四JIl 3.24 3.07 、 重庆 3.46 3.38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2001年和2009年《中国统计年鉴》 ①即对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对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它是总视察时提出的。 在这些区域内部的少数民族族群之间和族群内部已经逐步出现了分化,甚至出现了多种类型的亚族 群群体,①并且在人口较多的少数民族和人口较少的少数民族之间也呈现较大的差异。于是,处于不同分 层格局的少数民族成员,对于公民教育的理解也可能有所不同,尤其会对“四个认同”产生具体不同的理 解和认识。这就需要国家在公民教育的总体目标中,在整体性治理的背景下纳入分层治理的要素,采取有 所区别的方针和策略,针对不同的族群以及内部亚族群群体,回应其不同诉求和愿望,平衡不同亚族群之 间的价值取向。依靠公民教育过程来避免和消解族群分化对国家治理和认同建设带来的消极影响,让不 同类型的认同在平衡中获得和谐。 第三,公共参与的层面。正是在民族地区社会成长和少数民族积极参与的过程中,少数民族文化权利 的诉求得以生发。少数民族成员在参与的过程中,与国家频繁和紧密接触,必然将自身诉求反映到国家治 理体系中,并以参与来促使国家治理体系对此进行反馈,这就体现了少数民族成员向现代公民转变的过 程,也与公民教育主体的发育规律相吻合。如果国家对此有所忽视的话,就可能出现如阿克顿所说的:“一 个无力满足不同民族需要的国家是在自我戕害;一个不包含不同民族的国家缺乏自治的主要基础”l3 。所 以,国家在进行“四个认同”的公民教育中,应该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框架内,最大限度将各个少数民族, 尤其是人数较少的民族纳入到整个国家治理体系中来,从价值、观念和文化层面进行变革与发展,消除少 数民族成员的不良传统与陈旧观念,引入新的价值、思想和机制,为培养少数民族积极的参与意识和能力 提供良好的环境。在少数民族成员向公民身份转换过程中,培养公民的积极性,增强公民的主动性,以公 民的美德精神来激发他们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并且创造少数民族成员积极参与的公共空间,使少数民族 成员在成为公民的同时,从内心深处感受到国家的关怀和关爱,从而凝聚起对国家的价值共识,在少数民 族公民治理场景中实现对国家的认同。 无论是多元文化的影响、族群分层的影响,还是公民参与的影响,实际上都涉及到少数民族公民教育 的“多元一体”②问题。这个多元既有族群主体层面,也包含文化价值层面,而“一体”既涉及到民族地方性 知识自然演进的过程,也与国家和社会的变化有关。国家一体的权力在显示其作用时,应该尊重多元文化 的内在规律和成长周期,让多元和一体实现有机的吻合,保证不同族群的利益诉求和个体权利得以尊重, 从而为少数民族认同序列重构提供良好的外部条件。因此,这个概念所蕴含的理念应该充分应用到民族 地区的公民教育过程中,以此推动少数民族认同序列的重构,实现国家认同与其他类型认同的有机整合 和协调合作。因此,就很有必要在保持公民教育的总体目标的基础上,结合西南少数民族的特点对其进行 调适。而这种具体的调适应该包括两个层面,一个是整体层面,另外一个是策略层面上。前者可以提供灵 活的权变空间,在原则性基础上体现目的性,后者则进一步保证公民教育在民族地区的落实,在灵活性基 础上体现有效性。面对改革开放以后西南少数民族发生的巨大而复杂的变化,只有将两者有机结合,才能 使公民教育总体目标在该地区得以实现。  、实践已经证明,文化在少数民族成长的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其中,以宗教、传说、文学等内容为 表现形式的文化象征性符号,通过历史记忆的形式重构了少数民族认同序列的分布。在此过程中,国家认 同对于少数民族作为文化共同体的意义更加明显。由于文化在少数民族共同体的重要作用,伴随着少数 民族文化权利需求的兴起,进而对少数民族的公民教育产生了重要影响,并主要在公民教育目标层面上 得以反映。对此,少数民族公民教育应该积极回应其兴起过程中的内在要求,把对少数民族文化权的保障 ①关于亚族群问题,其实费孝通在很早研究民族概念时已经注意到,如他当时提出的对民族的概念能否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 中华民族,第二个层次是汉、藏、蒙、回等56个民族,第三个层次是这56个民族中还包含着若干一定特点的集团,例如藏族中的康巴 人、安多人,苗族中的红苗、青苗等等。参见:《民族团结》1986年第6期,费孝通关于民族识别的谈话。 ②虽然自从费孝通提出这个概念以后,被学者们广泛的应用,成为非常具有本土化经验的学术符号和表达。但是对其理论内涵以及发 展仍然挖掘的不够,很多研究是从西方经验出发,不是重视一体忽视多元,就是强调多元忽视一体,事实上两者是辨证统一的,当然也 有其紧张成分,所以费孝通文章最后提到:“我想到这些情况,使我相信只要我们能及早注意这个问题,我们是有办法迎接挑战的。在 现代化的过程中,通过各民族团结互助的精神来达到共同繁荣的目的,继续在多元一体的格局中发展到更高的层次。”参见费孝通: 《中华民族的多元一体格局》,《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9年4期,第19页。实际上,如果加入政治学的要素,就有可能对 其理论延伸做进一步的挖掘和提升。 纳入到公民教育的全过程,以便适应现代国家建设和社会结构转型的双重需要。 参考文献: [1]戴维・赫尔德.民主与全球秩序:从现代国家到世界主义治理[M].胡伟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3.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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