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督导制度
本制度根据《陕西省高等学校教学督导暂行规定》及本院的实际情况制定. 一,建立两级教学督导机构.学院成立教学督导室,各分院(系),部成立教学督导组.
1. 院教学督导室是直属院长领导的教学督导机构,可以委托其他院领导管理.教学督导室设主任一人,督导和兼职督导若干人,均由院长聘任,任期二年,可以连聘连任.院教学督导专家(简称教学督导)的基本任职条件为:
(1)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熟悉国家的教育方针,,法规及职业教育规定,有较高的水平.
(2)长期从事高等教育的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经验丰富,学术造诣较高,具有副教授以上任职资格.
(3)求真务实,办事公正,作风正派,认真负责,敢于严格要求,坚持原则,有团队协作精神. (4)身体健康.
2. 各分院(系),部可以参照院教学督导任职条件,成立教学督导组.学院教学督导自动成为各分院(系),部教学督导组成员.
二,院教学督导室的职责是对全院的教学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提出意见和建议,为院务委员会和院长办公会提供咨询或决策的依据.主要工作有: 1.制定教学督导工作计划,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后执行.
2.对各分院(系),部的教学工作实施督导和检查,并收集有关情况,通报有关信息.
3.对学院教学和教学管理中的重要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主管院长或院务会,院长办公会及时反映情况,提出专题报告或改进意见.
4.参与学院,分院(系),部两级教学评估工作.
5,承办院长或院务会,院长办公会委托的其他有关教学工作的任务.
6,组织教学督导进行学习,教学研究及工作经验交流,定期听取被督导单位对本室工作的意见或建议,不断改进督导工作.
三,各分院(系),部的教学督导组直属院教学督导室和各分院院长(系部主任)领导.完成院教学督导室布置的工作,对所在分院(系),部的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四,院教学督导室通过查课,听课等日常教学检查,参加教师座谈会和学生座谈会,专项督导,问卷调查,通报与反馈信息等方式开展工作.其专项督导的工作程序为:
1.根据院领导的指示制定督导方案或提纲,并向被督导单位下达督导通知书. 2.指导被督导单位按督导方案进行自查,自评. 3.对被督导单位进行检查,评估.
4.向被督导单位通报督导情况,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
5.将主管院长批准的督导情况及改进意见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并收集反馈意见,整改效果等. 6.向院长或院务会,院长办公会汇报督导情况,提出有关评估结论及改进建议,必要时可以对被督导单位提出奖励或处理意见.
五,院,分院(系部)两级教学督导的日常工作及职责
1.认真学习国家有关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的方针,文件,了解学院发展规划,熟悉学院教学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等.
2.对教学条件,教学状况和教学效果的了解力求客观,深入.对教师教学工作的评价力求准确,公正.
3.参与教学督导室工作计划的制定与实施.
4.按院教学督导室下达的任务实施督导工作,并在预定时间内将检查结果及分析,评估意见,改进建议等上报院教学督导室.
5.听课,检查教案,授课计划或教学大纲,检查作业或试卷,抽查毕业设计(论文)或其他实践教学
环节,参加教师和学生座谈会,总结或推荐先进教学经验,优秀教师,指导青年教师改进教学方法,指出教师授课中的问题,反映学生学习状况和遵守规章制度的情况等,并及时将结果上报院督导室.
6.参与分院(系) ,部的教学管理制度制定,教学计划修订,期中教学质量检查,教师试讲,优秀教师评选,优秀教案或教材评选,教学评估等工作. 7.教学督导可以向被检查对象直接反馈督导意见. 六,教学督导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享有的权利 1.随机进入教室和实验(训)室听课.
2.查阅教师教案,授课计划和教材等教学文件,调阅学生作业和学习笔记等. 3.向教师和学生询问有关教学问题.
4.有权对被督导单位或个人提出以下要求: (1)汇报有关情况.
(2)为查阅有关文件,档案或资料等提供方便. (3)参加有关会议或教学活动.
(4)协助召开有关座谈会,进行现场调查或个别访问,问卷调查或有关测试活动等.
七,被督导单位应按照督导的要求进行自查,自评,并且根据院教学督导室的反馈意见进行整改或建设.被督导单位如果对督导意见有异议,可以向院教学督导室或主管院领导申诉,要求复查.
八,教学督导因身体健康等原因可以向院长提出辞职.院教学督导室若发现某些教学督导不称职,可以提请院长免去其督导职务. 九,本制度由院务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