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合服务指南
一、农民以户为单位参合,户不漏人。2010年每人自缴30元,及省、市、县财政按参合人数每人共配套120元,人均筹资达150元。(农村低保对象、独生子女户及二女户、14类参战退役人员等每人30元由县财政或计生部门出资;无偿献血者按规定执行,先自缴,同时登记造册)。缴款截止时间为2010年2月28日。
二、实行住院报告登记制:患者入院前或入院后3天内可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直补窗口报告登记,也可向乡(镇)农医办或县直补中心报告登记。办理住院时,应主动出示患者的新农合证、身份证;实行出院月内报销制: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须在其直补窗口办理补助,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出院后一个月内到乡镇农医办申请补助。
住院未报告或出院一个月内未办理补助的须说明原因,待年终视基金结余情况适当给予补助。
三、实行门诊统筹,定额补助,乡级管理,乡(镇)村报销。将农民参合自缴资金中的15元纳入门诊统筹基金,用于参合农民在本乡镇定点卫生院、定点村卫生所门诊费用的补助,经本人签字后直接减免并在新农合证上登记,家庭成员可以共享,未用完的转入下一年度使用。
四、住院补助:乡级剔除200元、县级剔除300元、县外定点剔除600元、非定点剔除800元起付线,按可报费用实行分级计算: 级 别 补助比例 乡级定点 80% 县级定点 65% 县外定点 45% 非定点 35% 年内累计住院补助封顶线5万元,脏器移植、恶性肿瘤、白血病、恶性组织细胞、慢性肾功能不全、淋巴瘤、浆细胞病等特
大病住院累计补助封顶线6万元。在县、乡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中(成)药费用补助,在同级补助比例基础上提高10%。国家基本药物的补助比例按省市新农合办相关要求执行。(最高不得超过90%)
五、2010年我县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有:县内各乡镇卫生院、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县妇幼保健院、县血防站、南昌市第二、第三、第五、第九医院、市洪都中医院、市男科医院、市结石病专科医院、省精神病院、省皮肤病院、省肿瘤医院、南大一附院、南大四附院、省总队医院、九四医院、南昌爱尔眼科医院、市第一医院、南大四附院向塘分院。
六、13种门诊特殊病补助:
血透、体外碎石、白内障手术、肿瘤放(化)疗、脏器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及血友病输血等门诊费用按住院补助,其补助额计入住院补助限额内。
当年已住院的肝炎、县疾控中心列入项目规范管理的肺结核、省(市)疾控中心确认的艾滋病、省(市)精神病院确定的精神病、县血防站确认的晚期血吸虫病、高血压病2级(含2级)以上和糖尿病的门诊费用按50%予以补助,全年补助3000元封顶,补助额不计入住院补助限额内。
七、在县中医院中医门诊的中(成)药费用按50%补助,补助额计入住院补助限额内。
八、住院分娩凭有效生育服务证办理补助:
参合农民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正常分娩:乡级补助200元、县级补助400元,双胎新农合增加补助150元。
参合农民在乡级定点医疗机构实施剖宫产手术,以1800元标准计入可报费用;县(及县以上)定点和非定点医疗机构,以2000元标准计入可报费用,按对应医疗机构级别的住院补助标准进行补助,低于标准的按实际金额计入可报费用。
阴道手术助产。参合农民在乡级定点医疗机构和非定点医疗机构阴道手术助产补助300元、县及县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补助400元。
九、外伤及外伤术后治疗、中毒的住院补助按市新农合指导意见执行,即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补助,按可报费用乡级50%、县级40%、县外定点30%、非定点20%补助。
十、在省、市精神病专科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精神病的住院补助按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助标准计算。
十一、“光明·微笑”工程补助,参合农民患白内障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手术治疗,其补助按《关于印发<江西省“光明·微笑”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卫医字〔2009〕48号)要求执行。
十二、爱心医疗救助对象补助,江西省老区爱心基金会在全省开展爱心医疗救助活动,对城乡低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家庭中,简单先天性心脏病患者实施手术治疗救助。新农合对爱心救助对象补助按《关于做好爱心医疗救助对象住院费用补助有关工作的通知》(赣民发〔2009〕8号)要求执行。
十三、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属于新农合补助范围: 1、未列入《南昌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及市、县相关文件所规定的药品和《江西省新农合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与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市、县所规定的诊疗项目;
2、镶牙、美容、义肢、手术矫形、救护车费;
3、住院期间的伙食费、陪护费、营养费、会诊费、冷暖气费、婴儿费、保温箱费、押瓶费、医疗垃圾处理费、特需服务费(特护费、监护病房费);
4、收费超《江西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标准的;江西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5、因违法犯罪,如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盗窃、斗殴的;自杀自残的;医疗事故、工伤事故的;以及计划生育服务项目。
6、各种减肥、增胖、增高等项目的一切费用以及各种自用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的费用。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部分费用不属于新农合补助范围: 1、特殊手术治疗费、如伽玛刀、中子刀、细胞刀等; 2、特殊材料费用,如脏器移植的组织器官、心脏起博器、人工晶体、人工瓣膜、骨科固定物、人工关节等材料。
进口医用材料费用按50%纳入新农合可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