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余泥渣土排放(受纳)
许可权限的实施办法
(暂行)
为贯彻落实市《关于开展建筑废弃物排放和运输秩序专项整治的通告》(穗府[2010]3号),经研究决定从2010年3月15日起对市、区两级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办理余泥渣土排放(受纳)证权限作出如下调整:
一、审批权限划分:
(一)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的办理权限:
1、受理、审批老六区(天河、海珠、白云、越秀、黄埔、荔湾)的重点项目报批绿色通道工程申办余泥渣土排放(受纳)证或临时余泥渣土排放(受纳)复函;
2、受理、审批跨区工程申办余泥渣土排放(受纳)证;
3、受理、审批老六区的特殊工程,例如减免建筑垃圾处置费、抢险、保密、外事、考古、、铁路等工程申办余泥渣土排放(受纳)证;
4、复查各区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审批的余泥渣土排放(受纳)案件。
(二)老六区(天河、海珠、白云、越秀、黄埔、荔湾)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的办理权限:
受理、审批辖区内除重点项目报批绿色通道工程、跨区工程及特殊工程以外的工程申办余泥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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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排放(受纳)证。
(三)新四区(萝岗、花都、番禺、南沙)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的办理权限:
受理、审批辖区内除跨区工程以外的工程申办余泥渣土排放(受纳)证。其中,重点项目报批绿色通道工程及特殊工程由区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审批完成后,通过电脑网上业务系统上报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备案及复查;其他工程由区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审批。
二、审批程序和方法:
(一)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的审批程序和方法:
1、老六区的重点项目报批绿色通道工程
按《余泥渣土业务须知及管理规定》受理案件的图纸资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待收取建筑垃圾处置费后给予发证。
2、跨区工程、特殊工程
按《余泥渣土业务须知及管理规定》受理案件的图纸资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待收取建筑垃圾处置费后给予发证。
跨区工程的建筑垃圾处置费执行市收费标准。
(二)老六区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的审批程序和方法:
按调整后的办理权限及《余泥渣土业务须知及管理规定》受理案件的图纸资料后,应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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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待收取建筑垃圾处置费后给予发证。发证后,次月10日前将图纸资料上报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复查。
(三)新四区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的审批程序和方法:
1、重点项目报批绿色通道工程:
按调整后的办理权限及相关规定受理案件的图纸资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通过电脑网上业务系统上报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备案确认后,办理收费或不收费后给予发证。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在发证后10日内对案件进行复查。
2、特殊工程:
按调整后的办理权限及相关规定受理案件的图纸资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通过电脑网上业务系统上报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备案确认后,办理收费或不收费后给予发证。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在发证后10日内对案件进行复查。
3、其他工程:
按调整后的办理权限及相关规定受理案件的图纸资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办理收费或不收费后给予发证。发证后,次月10日前将图纸资料上报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复查。
四、有关规定和要求:
(一)严格按调整后的余泥渣土排放(受纳)许可权限、程序和方法办理,把好余泥渣土排放(受纳)的审批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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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核算工程土方量时应认真细致,不得徇私舞弊。
(三)发现区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有违反程序和规定办理余泥排放(受纳)证的情况,作扣分处理。同时,视情节轻重,给予全系统通报批评,并抄送给主管部门。
(四)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办理的案件由区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落实行政许可后的监管。
(五)实施前已在区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受理的案件,由原受理的区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办理;原区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审批的余泥排放(受纳)证或临时余泥排放(受纳)复函到期需要延期的,到原发证单位办理续期手续。
二○一○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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